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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自願放棄社保繳納”
2018-09-20 09:10:56 來源: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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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團外賣的一位騎手反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讓員工承諾“自願放棄社保繳納”。針對上述爆料,上線廣東“民生熱線”的省人社廳巡視員鄭朝陽9月18日表示,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自願放棄為由不為其繳納社保,“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業讓新入職員工簽訂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並非個別,以企業論,以勞動密集型或中小微企業為烈;以城市論,三四線城市企業比一二線大城市更甚。其實,社保制度推行至今,大家都知道,繳納社會保險費是一項得到法律確認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不是企業一紙“自願放棄社保繳納書”所能規避的。

  無論從法律還是經濟角度,企業這種行為都是不明智的。法律自不必説,就經濟而言,企業不給員工上社保,暗藏諸多風險——萬一員工發生工傷等意外情況,企業同樣逃不掉責任;假如員工要求補繳社保,企業100%要補繳;如果被查處,企業社保逾期繳納將面臨行政處罰,除補齊費用和繳納滯納金之外,還可能面臨罰款。

  企業希望員工放棄社保繳納乃一果多因,有的出于利潤最大化追求,能多賺就多賺;有的出于成本考慮,為了企業生存發展,能省一點是一點。對于前者,嚴格執法是必要的,不能原諒見利忘義的企業肆意侵奪勞動者權益;對于後者,則必須正視其生存現狀。時下,人力成本不斷攀高,讓企業倍感壓力。

  對此,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曾建議,可基于一定原則執行差異化社保費率,比如考慮到部分中小企業生存空間小、盈利壓力大的現實狀況,可降低其社保繳費基數。該建議頗具針對性,適度降低企業社保費壓力,不但對于推動實體經濟發展大有裨益,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紓解企業讓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的現象。 (連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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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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