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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質量缺陷保險”,直指“出問題維權難”痛點
2019-04-29 08:57:21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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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住宅質量強制保險機制,最大的意義是將住房質量開發商保障責任前置。

  據新京報報道,《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已於4月24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着,今後在北京新購房的業主若發現房屋相關質量缺陷,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和防水工程。

  屋頂滲漏、墻體開裂等房屋質量問題在住房交易中比較常見,對於購房者來説,即便在房屋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找開發商維權往往都不是很順利,一旦過了保修期,開發商撤場,想解決住房質量問題則更難。正因為如此,住房質量問題糾紛最終都由政府善後兜底,既不利於保障住房消費者的權益,也加大了公共管理的成本。

  針對這一問題,深圳、上海、江蘇以及北京相繼試點推行了住宅質量保險機制。住宅質量保險由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範圍和保險期間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

  同時,政府對質量保險實行強制制度,如北京將住宅建設項目投保缺陷保險列為土地出讓條件,並要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前,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費。

  建立住宅質量強制保險機制,最大的意義是將住房質量開發商保障責任前置。這樣可以增強購房人權益保障的可靠性,從源頭上防範和減少糾紛的發生,同時通過引入市場保險機制,為住房長周期的質量問題提供穩定的維修賠付服務,更好地保障購房人權益,改變傳統模式下住宅質量問題直接由政府兜底的狀況。

  通過市場“無形之手”建立有效屏障,實現政府對住房質量由管向治的轉變。此外,將保險機構引入住房質量管理,保險公司為了保障自身利益、減少業務風險,會對開發商住房建設質量起到一定監督作用。

  就此看,探索建立住宅質量強制保險機制,是一舉多贏。

  而對開發商們來説,也要看到,住宅質量強制保險機制既不是住房質量的“保險箱”,也不是住房開發建設責任的全部替代。該保險替代不了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在質量方面的責任,他們仍有義務保證住房質量,減少缺陷,提高品質。

  考慮到具體質量問題可能涉及保險承保範圍、開發商質保責任等具體責任歸屬認定的模糊,接下來,也該加強實施保險機制後的監管,防止出現保險機構與開發商之間“踢皮球”推諉現象發生。這些也有待在探索中跟進配套、細化完善,繼而充分發揮“住宅質量缺陷保險”的價值。□房清江(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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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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