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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2月4日電(記者付光宇)日前,天津重新頒布了《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職工購房日期在2019年2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執行,在2019年2月1日(含當日)之後的,按新政策執行。購房日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成時間或房産買賣協議的列印時間,以住房交易網簽係統中的記載資訊為準。
天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公積金新辦法明確了三類情形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一類是購買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第二類是離婚兩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存在買賣住房情形的;第三類是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貸款額度方面,購首套住房按賬戶余額20倍計算,購第二套住房按賬戶余額10倍計算。此次調整後,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私産住房,按賬戶余額倍數條件計算貸款額度執行相同政策。
此外,此次新辦法還明確了騙貸行為處罰措施。以虛假的購房、婚姻或其他資訊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提高貸款額度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並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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