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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蘭州12月27日電(記者王博)記者27日從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於當日依法對甘肅省蘭州市原市長欒克軍受賄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欒克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欒克軍受賄所得款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欒克軍當庭&&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欒克軍在擔任張掖市副市長、市長,慶陽市市長、市委書記,蘭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建設、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所送現金、房産、車輛等共計折合人民幣1076萬餘元、美元11萬元、歐元2.2萬元。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欒克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鋻於被告人欒克軍到案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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