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頭文件”的亂象,實質是權力的失范。從立法修繕到出臺司法解釋,從釋疑解惑到發布指導案例,折射出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力度的加大。
江西某鎮發文件稱機關食堂飯菜放肉少,決定對相關人員通報批評並罰款;山東某區政府發文件讓幹部替開發商賣房,每月評比通報,完不成任務的要扣工資;湖北某市政府為了提高本地産白酒的市場份額,發文件給下級機關下達喝酒任務……現實中,“紅頭文件”的隨意濫用,屢屢造成不良影響。
在近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針對“紅頭文件”亂象,就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作出回應,指出“當前規范性文件‘任性’的情況還比較常見”,“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是司法監督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並就可以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范圍、重點審查的內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何提出等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之前,最高法還公布了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的九起典型案例。
提及“紅頭文件”,社會公眾並不陌生,在人們眼中,這些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都是政府權威的象徵。在原行政訴訟體係中,作為公民個體,只能就具體行政行為“民告官”,對于抽象行政行為,也就是各類“紅頭文件”的肆意妄為,並沒有“對抗”的能力。
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亮點就在于,設立了“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有了這一立法支援,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就可以通過司法審判程式,去挑戰認為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紅頭文件”,都應在司法審查的范圍。畢竟,在《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第53條僅明確授權人民法院對特定規范性文件進行有限的司法審查,並沒有包含那些“走了立法程式的法規、規章”。最高法對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范性文件范圍作出最新明確,既是重申上位立法的規定,也有利于各級法院集中有限的司法資源,對那些最需要處理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定性處理。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水源,也是最後一道防線。法院如何對紅頭文件審查,關係到公民權益的維護、法制權威的統一,需要慎之又慎。基于行政訴訟法中對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的規定相對抽象,最高法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中,就“規范性文件的一並審查”,在管轄法院、提出時間、審查內容、基本流程、處理措施等方面,做了具體明確。
在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將法院要重點審查的內容,概況為“審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無職權”“是否按照法定程式制定”“文件是否和上位法相抵觸,是否和同位法相矛盾”,輔以同期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有利于各級法院把握標準,做到精準審查。而對提出審查的時間節點,“提醒”需在“一審開庭前”“法庭調查”時,則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實現訴求。
法治的真諦,是對權力的規范與制衡。“紅頭文件”的亂象,實質是權力的失范。從立法修繕到出臺司法解釋,從釋疑解惑到發布指導案例,折射出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力度的加大,讓權力在法律框架內有序運作,朝著法治政府的目標又前進了一步。■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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