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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修訂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2018-06-30 17:02:25 來源: 新華網 提示:全文字,閱讀需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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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2002年頒布施行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對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順利舉辦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需要將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相關標誌納入保護范圍進一步加強保護。修訂後的《條例》從奧林匹克標誌的范圍、確認和保護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

  《條例》擴大了奧林匹克標誌及其權利人的范圍,規定奧林匹克標誌為在中國境內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誌,權利人為在中國境內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辦、組織機構;對殘奧會有關標誌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條例》完善了奧林匹克標誌確認和許可程式,規定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誌提交國務院智慧財産權主管部門並由其公告;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范圍等資訊及時披露。

  《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誌有效期和續展程式,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條例》加強了對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保護,規定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誌,即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為的罰款數額。

  《條例》增加了對隱性行銷行為的規制,規定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讚助或者其他支援關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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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9號

  (受權發布)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

【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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