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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救人而犧牲,見義勇為不容質疑
2017-12-26 08:48:43 來源: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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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導遊何永傑為救人被大象踩踏身亡,具體事故原因還在調查中。相對于大象為何發瘋的眾説紛紜,這次的遇難者——35歲的中國導遊何永傑的死亡原因,則沒有什麼可質疑的,他是為救人而犧牲的。而在近期的媒體報道中,有律師稱導遊行為或不屬見義勇為。讓人心裏咯噔一下。

  律師解釋,旅行社對于客人在人身、財産安全遇到危險時,有義務對客人進行救助。何永傑作為領隊對其帶領的客人是負有法定責任和特定義務的,根據重慶當地見義勇為行為判定規則,不屬于見義勇為的范圍。由此可見,“法定職責之外”成為一個關鍵標準。

  何永傑的行為到底是什麼性質,應該早點給家屬及社會一個説法。獎勵見義勇為的初衷在于弘揚正氣,鼓勵互助,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而見義勇為的認定標準一直存在爭議。各省(區、市)立法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又有差別,造成了同一種見義勇為行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況。

  同樣是導遊救遊客,去年,河南“最美導遊”韓濱面對突發車禍不顧個人傷痛全力搶救47名遊客獻出生命,同年10月,韓濱當選為“見義勇為類”中國好人,榮登中國好人榜。又如,前一陣陜西保安李國武徒手接人被砸身亡,也是在經過了一番爭議之後,最終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它有明確的規則標準。而見義勇為則屬于道德范疇的評價,道德本身是具有模糊的、不具有約束力的行為習慣,都有主觀爭議性。對于見義勇為認定,應該遵循“寬泛原則”,釋放制度的善意,最大程度弘揚社會正氣。如果單純糾結于“法定職責”,而不考慮事件的具體情況,把一些行為排除在見義勇為范圍之外,這是對英雄的第二次傷害。

  同時,在民事補償的范圍內考量,根據已于今年10月1日施行。被稱為“好人法”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即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在司法裁判的視野內就可以認定為是見義勇為。

  而對于何永傑來説,在生死面前,不顧個人安危,不僅是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詮釋了一個好導遊的標準,更是釋放了人性的光輝。有網友説,希望籍此為導遊正名。同時,評論區裏不少導遊的留言還流露出對這個職業的無奈。

  前幾天,國家旅遊局數據中心發布報告顯示,2017年中國國內和入境旅遊人數超過51億人次,旅遊總收入預計超過5.3萬億元。這其中有著身處在服務第一線幾十萬導遊的血汗。然而,在急速發展的旅遊業下,卻是遊客與導遊之間愈來愈深的鴻溝。就在重慶導遊勇救遊客的同時,一則“雲南導遊嫌購物少怒罵遊客來騙吃騙喝”的視頻在網上又引起熱議。這些黑心導遊真可謂是老鼠屎,強制購物、強迫消費等行業“頑疾”使導遊“名聲”不佳,在網絡時代輿論的推波助瀾下,更使得導遊被標簽化。頑疾必須根治,但也無須污名化導遊群體。

  事實上,何永傑不是導遊隊伍唯一的標桿。今年8月9日,九寨溝7.0級地震發生後,導遊是第一支救援力量,數以千計的導遊帶著數萬遊客有序地組織救援和轉移,沒有一個導遊落下自己的團。

  導遊是遊客安全的第一道防線。然而,導遊自己的安全卻經常被人忽視。此次事件之後,可否使人們重新審視和關注這個群體的生存狀態、工作安全、工作尊嚴等行業問題。不要污名化導遊,給救人英雄以見義勇為的榮譽不為過。(陳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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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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