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4日電履行四項職能,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保駕護航”
——專訪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部長李富瑩
新華社記者蘇斌、林德韌、倪宏
2021年底,記者採訪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部長李富瑩時,她的辦公桌上擺放着厚厚一摞文件。“大家可能會覺得賽事很快就要舉辦了,事情不應該那麼多了,各種工作應該差不多了。我原來也有這樣的誤解,但到年底我們梳理一年的工作時發現,即使快到賽時了,其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剛才梳理了一下,我們2021年就審核了將近2000份合同。”説起法律事務部的日常工作,李富瑩感慨良多。
2017年5月成立的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共有21名工作人員,是北京冬奧組委人員較少的團隊。作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主責部門,法律事務部正與北京冬奧組委其他部門一道,為向世界呈現精彩、非凡、卓越的奧運盛會作出自己的貢獻。
四項職能:服務決策、法務協調、法務審核、權益保護
李富瑩介紹説,法律事務部在冬奧籌辦過程中承擔服務決策、法務協調、法務審核以及權益保護四項職能。
第一,法律事務部作為北京冬奧組委內部的決策諮詢部門,為冬奧組委涉法決策提供法律諮詢意見和其他法律服務支持。第二,法律事務部作為法務協調部門,會代表北京冬奧組委參與對外談判,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第三,法律事務部作為法務審核部門,主要負責冬奧組委內部的合規性管理的制度建設,同時歸口管理、審核以冬奧組委名義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第四,法律事務部作為權益保護部門,負責構建對涉冬奧組委相關知識産權的保護體系,同時,落實《主辦城市合同》以及申辦時對外承諾中的知識産權保護任務,配合相關執法司法部門處理相關知識産權侵權案件。
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邁上新&階
李富瑩認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與其他領域知識産權有共性的地方,也有特殊的地方。
這首先體現在,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權利主體相對固定,通常就是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中國奧委會、北京冬奧組委等。其次,國際奧委會在整個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規則構建中具有絕對的、充分的話語權。“它首先創造了一個奧林匹克財産的概念。奧林匹克規則講,凡是與奧運會相關的各種活動,包括財産,包括權利,包括權益,都是國際奧委會的,無論過去、現在與未來。”第三個特點是,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工作伴隨着冬奧會、冬殘奧會始終。
李富瑩&&,北京冬奧組委作為權利人,在發現有關侵權線索後,通常會先跟相關當事人進行一些初步的交涉。冬奧組委的市場開發部和法律事務部都有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相關職能。如果遇到企業侵犯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情況,通常市場開發部會先期出面處理;如果是在出於非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法律事務部會出面處理。
在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方面,我國在2002年就制定並實施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順利舉辦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國務院於2018年6月公布修訂後的《條例》。
李富瑩介紹説,新修訂《條例》最重要的修改,就是擴大了奧林匹克標誌知識産權的保護範圍,除了國際奧委會、中國奧委會享有知識産權的相關客體外,將僅限於2008年奧運會申辦委員會以及2008年奧運會的相關標誌擴大到所有在中國境內舉辦奧運會的申辦機構和組織機構的相關標誌。第二個方面是明確了對隱性營銷的立法規制。第三是適應我國“放管服”改革要求,對奧林匹克標誌保護的備案程序做了相應調整,由過去的備案改成了公告。第四是本着“兩個奧運同樣精彩”的理念,對冬殘奧會標誌的保護參照對冬奧會標誌的保護標準實施保護。此外,參照商標法、專利法等知識産權領域法律的修改,在《條例》中加大了對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為的處罰力度。
“概括起來就是保護範圍、保護客體更加全面,保護方式更加便捷,保護力度也更大。”她説。
在李富瑩看來,《條例》修訂標誌着我國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的保護邁上了一個新&階,也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産權的重視程度。
“我們也全面地兌現了申奧承諾,展示了我們國家守規則、負責任、敢擔當的大國形象。”李富瑩説,“當然我們這種修改也順應了全世界範圍內對奧林匹克知識産權加大保護的這一趨勢。”
平衡好保護贊助企業權益與宣傳奧林匹克精神的關係
“作為法律事務部,我們總的目標是在國家現行法律框架下,依法依規地履行和兌現我們的承諾,同時落實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在相關規則方面的要求。”李富瑩説。
在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過程中,法律事務部涉及與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贊助企業等多方的溝通協作,在此過程中也有不少事給李富瑩留下了深刻印象。
“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構建的規則體系非常嚴密,核心理念就是維護奧林匹克財産的純潔性和獨特價值。”李富瑩&&,國際奧委會、國際殘奧委會作為世界上最盛大的體育賽事的組織者,它們對知識産權保護意識和敏感性非常高。
國際奧委會始終堅持“場館清潔”原則,要求奧運期間所有比賽場館都要對商業廣告進行最大限度的“清潔”,目的是保持奧林匹克運動的獨立性。在前段時間進行“清潔場館”檢查時,李富瑩注意到一家贊助企業的權利保護意識非常強,“但凡能夠符合一定的、初步的條件,能夠有商業展示的空間,這家企業都第一時間地落實其相關權益的展示。”
一方面要保護贊助企業的權益,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宣傳推廣奧林匹克運動時對標誌使用的合理需求,如何平衡好這兩者的關係,是實踐過程中李富瑩和法律事務部常常面臨的困惑。
“實踐中,我們區分為商業使用和非商業使用。”李富瑩説,企業是商業主體,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規則,只有進入到市場開發體系的贊助企業,才有可能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回應社會的參與熱情,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區等開展活動傳播奧林匹克精神産生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標誌的需要,就把它納入非商業使用的範疇來規制。
李富瑩説,法律事務部下一步將繼續做好“清潔場館”工作,還要在賽時防範和打擊侵權盜播,處理好個人信息保護等。
“對於票務、志願者、註冊、住宿等領域,我們都制定了相應的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政策,也會加大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關注力度,希望在個人信息保護這方面能夠做得更好。”她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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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四項職能,為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保駕護航”——專訪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部長李富瑩
冬奧組委的市場開發部和法律事務部都有奧林匹克知識産權保護的相關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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