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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訪談:從“協商民主”看我國民主政治創新
2012年11月28日 14:29:14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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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訪談)從“協商民主”看我國民主政治創新
——對話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會長鄭萬通

    新華網北京11月28日電(記者 崔靜)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並將其作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圍繞“協商民主”的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會長鄭萬通。

    十八大報告首次確認“協商民主”概念

    記者:十八大報告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具有什麼樣的重要意義?

    鄭萬通:十八大報告首次確認“協商民主”概念,並在此基礎上確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概念,進而對“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進行規劃和部署,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産黨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和制度創新,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産黨人在中國民主制度選擇上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

    協商民主的確立,是對毛澤東協商建國思想與實踐的繼承和發展。十八大報告以可觀的篇幅論述“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科學回答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本質屬性、協商民主制度和機制的架構、協商民主的內容和目的、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人民政協實施協商民主的多種形式等重大問題,是迄今為止對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設最全面、最係統的概括和論證。

    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中國共産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膽探索和豐碩成果,寫進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具有裏程碑意義,彰顯了中共中央順應黨心、民心,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決心和信心。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必將有助于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色和優勢;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有助于黨和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助于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

    協商民主體現政治智慧和思想開明

    記者: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具有哪些優越性?

    鄭萬通: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是中國共産黨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的明智選擇。團結與民主是人類政治生活和政治實踐中兩大不可或缺的要素。民主已成為當代世界各國人民的普遍要求。一些國家在推進民主的過程中,往往致力于彰顯民主的價值和意義,忽略了民主對團結的需求,造成推進民主進程中的團結危機,照搬西方民主導致社會動亂和民族分裂的悲劇時有發生。資本主義國家有識之士有關協商民主的探討和實驗,也揭示了當代西方發達國家民主的固有弊端。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過程中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這兩種民主形式創造性地結合,在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權力的同時,運用協商民主,堅持求同存異,追求和諧相處,經過充分的協商,既尊重了多數人的意願,又照顧了少數人的合理要求,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民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記者:人民政協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中具有什麼樣的地位和作用?

    鄭萬通: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各個層次、各個領域的協商民主形式,更要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人民政協精英匯聚、智力密集,具有人才優勢;它由34個界別組成,具有廣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到目前為止,人民政協已建立和完善了全國、省級、副省級、地級、縣級政協的五級組織體係。

    人民政協作為最早制度化的協商民主形式,或者説最穩妥的協商民主制度,理應在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當也能夠成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成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中的基幹制度。強化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不會導致而只會有利于抵制西方兩院制、多黨制等政治模式的影響。

    從理論與實踐上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

    記者: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還需要從哪些方面繼續推進?

    鄭萬通: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新課題。要努力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上不斷使之更加健全和完善。協商民主從本意上講是相對于選舉民主(或稱票決民主)而言的。因此,要下工夫加強對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兩種基本民主形式及其關係的研究。同時,還要深入研究和推進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的協調配合,使兩種民主形式更好地優勢互補、形成合力,為人民當家做主提供更加廣闊的平臺,把協商民主這一民主形式建設好、發揮好。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一個廣泛、多層的制度體係,明晰其結構很重要。如何劃分全國的、地方的、基層的民主協商,如何協調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的民主協商,如何明確上述各種協商的主體即誰與誰協商、協商內容、協商形式、協商成效以及各種民主協商成果的整合運用等都有待通過制度加以認定和規范。如何進一步完善以憲法和章程為核心的人民政協制度體係建設,加強對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法理依據的研究;如何進一步將人民政協履行職能與黨委、人大、政府辦文辦事規則協調銜接,切實把政協協商成果納入決策程式,提高政協協商的實效性;如何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突出特點,避免重疊,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在學習貫徹十八大報告精神的過程中不斷研究並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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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黃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