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動適應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有效規制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大的亮點就是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規制,以適應數字經濟迅速發展形勢下的市場競爭複雜環境。電信運營商應當高度重視新規對企業合規建設的重大影響,以新法規範經營行為和業務開展,有效防控責任及風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規則
實踐中出現大量的虛假交易、惡意刷單等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網絡&&自身的信譽和形象。為此,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濫用&&規則的禁止條款,規定“經營者不得濫用&&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在網絡運營領域,經營者不得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利用&&規則妨礙或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産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頒佈的同一天,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五起網絡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第三方控價公司因惡意頻繁退貨的違法典型案例。
新《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規定&&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內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這種強制低價銷售行為可能被視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會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例如,一些外賣&&曾採取強制騎手“三選一”的政策,通過算法限制或搜索排名降權等手段,迫使&&內經營者接受低價銷售規則。這種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使經營者無法通過産品質量、服務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競爭,而是被迫陷入價格戰,導致産品質量下降、服務水平降低,最終損害了消費者權益,阻礙了行業的創新與高質量發展。
增加侵害數據權益的規定
數據已經成為互聯網&&的核心資産,互聯網領域的競爭已經由原來的用戶數據增量競爭轉為存量競爭,經營者之間因數據抓取産生的糾紛爭議和訴訟案件不斷增多。關於爬蟲技術的合法性問題一直是存在爭議的話題,我國曾多次試圖以立法形式規制網絡爬蟲行為,但由於爬蟲技術的複雜性,均未實現法律層面的規制。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這一規定綜合過去有關爬蟲行為的法律條文,從爬取的行為、被爬數據的性質及對其他經營者權益和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等方面界定立法禁止的爬蟲行為。該規定直指當前互聯網生態中盛行的數據爬取行為,明確“合法持有”+“技術管理措施”=“不得非法抓取”的路徑和規則。
針對當前互聯網生態中盛行的數據爬取行為,企業應當建立數據採集的合法性審查機制,數據採集尤其是數據爬蟲等工具適用應當嚴格遵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避免非法爬取。同時部署反爬蟲技術,防止自身數據被競爭對手非法獲取。在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下,爬蟲條款雖對某些不正當的爬蟲行為予以禁止,但在實際操作中,爬蟲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往往需要結合具體情境進行個案分析。如新規所禁止的爬蟲行為,是以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為目的,如何界定“合法持有的數據”成為難點。《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創設性地提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産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産權結構,成為目前理解“數據資源持有權”含義的指引。
明確&&經營者的處置義務
強化&&經營者的反不正當競爭義務,本次修訂納入了《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及《電子商務法》對於&&經營者的相關規定,強調&&經營者應當在規範&&內經營者的競爭行為、處置不正當競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目前,&&推薦系統中的數據、算法與用戶相互作用並形成反饋循環,存在算法黑箱化問題,給監管部門和企業主體進行算法安全治理、網民用戶理解算法機制機理帶來挑戰。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制度,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旨在維護網絡市場競爭秩序,防止技術手段濫用、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數據權益和商業利益、打擊“流量劫持”“數據竊取”“惡意干擾”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
增加治理“內卷式”競爭制度。針對“全網最低價”等內卷亂象,本次修訂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新增治理“內卷式”競爭制度包括:一是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二是強化&&責任,規定&&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建立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本次修訂增加規定&&經營者處置&&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範&&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要求&&經營者建立強化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在&&首頁顯著位置設置投訴舉報入口,方便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進行投訴舉報。發現&&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內經營者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履行公平競爭合規義務。公平競爭合規義務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其經營管理行為和履職行為符合《反壟斷法》、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要求,包括有關國家標準、行業自律規則、準則、守則,以及企業制訂的相關規章制度,對外作出的《合規承諾書》,以及與其他企業簽署的競爭相關的合同協議等。避免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企業及其員工重點規避的高風險行為,競爭合規的目標是幫助企業降低和防控相關責任風險。
總之,本次重大修改,直接回應了實踐中所遭遇的司法實踐和行政執法困難,立法體現出從推動競爭的低水平重復轉向高質量創新的用意。當前,需要盡快準確理解和理順新《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典》《反壟斷法》《電子商務法》以及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的關係,認真研判和解決法律競合與法律衝突問題,建立健全系統化的競爭合規管理體系,防範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風險,服從監管部門的調查與執法,有效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作者:薛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