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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楊學嘉、鬱瓊源)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14日聯合發布公告稱,自今年10月1日起,調整外國駐華使(領)館館員個人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以及使(領)館及其館員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時發票上未注明稅額兩種情形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對《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進行相應調整,是根據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有關規定作出的。
這位負責人説,這次調整將外國駐華使(領)館館員個人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和房租外,申報退稅的銷售金額(含稅價)由12萬元增加到18萬元,超過18萬元人民幣的部分,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對使(領)館及其館員購買電力、燃氣、汽油、柴油4種商品取得未注明稅額發票的,由原來按徵收率計算增值稅退稅額,調整為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退稅額。
據了解,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人員除外。
公告明確從2017年10月1日起執行,以退稅申報受理的時間為準。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溫來成説,這些政策調整是給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增加了退稅,鼓勵他們在中國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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