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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南海仲裁案所謂裁決令人遺憾
2016-07-15 16:02:0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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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香港7月15日電(記者顏昊)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李適時15日在香港表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一意孤行作出所謂的最終裁決,令人遺憾。

  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與中國國際法學會主辦的海洋爭端解決國際法研討會當日在香港開幕。李適時在講話中説,解決海洋爭端既是國際政治實踐也是國際法實踐,運用國際法解決海洋爭端需要準確把握四個方面。

  他説,首先是要找準國家間海洋爭端的“症結”,準確識別爭端的本質。一些爭端本質上是陸地領土爭端,但卻被人為地包裝成海洋爭端。這需要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能夠透過現象抓住爭端的本質,否則將縱容一些當事方玩弄小伎倆,破壞法律的嚴肅性。

  其次是要明晰解決爭端的“藥理”。現代海洋法律制度既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也包括一般國際法規則,兩者互為補充。一些人片面強調《公約》,而否定歷史性權利等基于一般國際法的權利,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公約》構成現代國際海洋秩序的主體,但絕非全部。

  第三是要準確“開方”。只有善意、全面、完整地解釋和適用《公約》規定,才能維持《公約》的內在平衡和權威性。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明顯不屬于《公約》的解釋或適用范圍,變相套用《公約》程式解決陸地領土主權爭端明顯是濫用程式。無視《公約》相關規定強行啟動程式或可以削弱各國排除強制程式聲明的效力,明顯違背了《公約》立法原意。

  第四是要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根據國際法,各國享有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針對國家間爭端行使管轄權必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基礎,當事方自願選擇的爭端解決程式優先于第三方強制程式。

  遺憾的是,有的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出于各種目的,淡化“國家同意原則”在解決海洋爭端中的作用,降低強制程式的門檻,這無助于爭端的解決,還損害了《公約》的信譽。

  李適時説,在仲裁庭作出所謂最終裁決之前,中國國際法學會已就仲裁案發表研究報告,明確指出仲裁庭在管轄權問題上的六大謬誤,鮮明地表達了中國國際法學界的觀點和態度。

  他強調,菲律賓單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對各界發出的正義聲音充耳不聞,仍一意孤行作出所謂的最終裁決,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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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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