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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南翔:以實地調研擊破“雷鋒捐款假案”

2015年08月17日 12:29:01 來源: 環球網

              

三、關于《假案》所質疑的幾個具體問題

  穆正新為了徹底否定雷鋒捐款事跡的真實性,還抓住大大小小的幾個具體問題進一步發難,並妄自宣稱:“所有事件要素上沒有一處不出錯”。

  一是所謂“捐款時間出錯”。穆正新在《假案》中質疑説:“雷鋒在1960年9月份作報告談到此次‘捐款’時説:‘兩個月前的一個星期天,我上街去理髮,看到成千上萬的人正在熱烈慶祝望花區人民公社的成立’。9月份裏講‘兩個月前’,那就是7月。但事實上撫順市城市公社化運動是在5月而不在7月”。穆正新所提到的“雷鋒在1960年9月份作報告”,是《雷鋒選集》收在“講話篇”中的《解放後我有了家,我的母親就是黨》。筆者提醒穆正新,應該仔細看看書中的一段註腳:“1960年9月,雷鋒所在部隊領導機關為了宣揚他的先進事跡,特請雷鋒口述,其他同志代筆整理了這份材料,原題為《雷鋒同志模范事跡材料》”。也就是説,這篇材料實際上並非雷鋒本人所作的報告,而是雷鋒團以第一人稱的口述形式整理下發的雷鋒事跡材料。對此,陳廣生在《奔騰的潮頭——學雷鋒活動的起源》一文中回憶説:“我們把雷鋒請到機關來看材料。他一見題目就皺起了眉頭:搞這個東西幹什麼…… 韓萬金政委看了雷鋒修訂後的材料非常滿意,並批示:‘立即列印30份,發各連黨支部和司政後機關組織學習,同時上報軍區工程兵政治部’”。可見,雷鋒並沒用這份事跡材料做過報告,其中“兩個月前”的表述,不排除是後來謄寫列印中出現的誤差,絕非雷鋒本人作報告親口説過的話,而雷鋒到和平公社捐款則是公社所承認和許多人見證的事實。

  二是所謂“場景不對”。穆正新在《假案》中認定説:“雷鋒描繪該公社成立時街上有‘成千上萬的人正在熱烈慶祝’的場景。但是這場景由于中共中央文件明文規定‘不要組織群眾性的慶祝遊行’而不可能出現。雷鋒描繪的僅僅是他的主觀想像”。然而,梁金英告訴筆者:“和平街道成立人民公社時很熱鬧,人們在街上敲鑼打鼓扭秧歌,確實是一片鑼鼓喧天的景象。”以上王玉珍的回憶也説:“大街上敲鑼打鼓,慶祝撫順望花區和平人民公社成立”。可見,中央文件所要求“不要組織群眾性的慶祝遊行”,主要是要求上級黨政機關不要組織,但市裏區裏不組織,不等于公社本身也不能組織,難道貫徹執行中央文件精神,就只能偃旗息鼓無聲無息嗎?

  三是所謂“公社的名稱搞錯”。穆正新在《假案》中認定説:“雷鋒用了一個錯誤的、並不存在的公社名稱,幾個月後才改過來。雷鋒在1960年9月和11月的報告中,都聲稱他的100元捐款給了‘望花區公社’或‘望花區人民公社’。而實際上撫順市並不存在這個公社名稱…… 這個過程説明他開始時使用的公社名稱是隨口瞎編的”。顯然,穆正新在這裏玩的是偷換概念的把戲,故意把簡稱説成是“搞錯”。其實,雷鋒並非“用了一個錯誤的、並不存在的公社名稱,幾個月後才改過來”,他早在當年8月20日的日記中就明確記載過:“望花區成立了一個人民公社”,而沒有使用“望花區公社”的簡稱。至于穆正新所謂“雷鋒在1960年9月和11月的報告”,前一個是以上那份別人代筆整理的雷鋒事跡材料,後一個是同年11月8日雷鋒在瀋陽軍區工程兵政治工作會議上的標題式的發言提綱,其原文是:“(八)總共節約200元(九)支援望花區人民公社100元(十)給遼陽市委100元救災款”,請問在發言提綱中寫簡稱有何不可?而且,和平人民公社在籌建前和籌建中街道和名稱幾經變動,當初曾叫過幾天民主公社籌建辦,後來才定名為和平公社,所以雷鋒最初使用簡稱也很正常。筆者可以告訴穆正新:雷鋒甚至到1962年在一篇題為《做毛主席的好戰士》的文章中,還使用過“望花區人民公社”的簡稱。

  四是所謂“捏造了對方的‘感謝’”。穆正新在《假案》中指責説:雷鋒在1960年9月份《解放後我有了家 我的母親就是黨》的報告中説過“誰知事後公社黨委和遼陽市委都給部隊來信表揚我,使我很不安……”所以“雷鋒具有在公社黨委提筆寫感謝信的兩個月之前就收到該信的特異神功”。首先,如上所述這份材料是團機關整理下發各營連的雷鋒事跡材料,而非雷鋒本人親自所作的報告。其次,雷鋒生前所在團的宣傳幹事龐士元告訴筆者:宣傳股長吳廣信在9月份到和平公社核實情況,當時公社領導曾答應按照捐款日期補寫一封表揚信,所以他們在整理這份雷鋒事跡材料時就加上了這句話,這就是事情的原委。

  五是所謂“雷鋒日記與捐款活動的矛盾現象”。1960年8月28日,雷鋒在給撫順望花區和平人民公社捐款三個多月後,把剩下的100元寄給遼陽災區並給遼陽市委寫了一封捐款信。但似乎矛盾的是,雷鋒在八天前就記述了這件事,他在8月20日的日記中寫道:“我把省吃儉用積存的一百元錢寄給了遼陽災區人民”。穆正新在《假案》中抓住這一點“破綻”宣稱:“對于雷鋒日記和書信互相矛盾自我破壞的怪現象,合乎邏輯的解釋應當是:A、雷鋒8月20日的日記寫成于8月28之後;B、這篇日記的原作者不是雷鋒,雷鋒只是把它抄入日記本”。起初,筆者對這個“時間差”也頗感不解,在走訪龐士元老人時終于解開謎團。龐士元後來在新華網發表了一篇《戰友回憶:遼陽市委曾因雷鋒捐款寄來表揚信》,他在文中回憶説:“吳廣信和我打電話叫來雷鋒了解情況,雷鋒説:‘我是來自遼陽的兵,得知遼陽遭災不能不管,就把給撫順望花區和平公社捐款所剩的100元寄了過去。先是寄給遼陽市抗洪救災指揮部,但由于地址不詳被退了回來。後來我想,如果寄給遼陽市委一定能收到,就把錢重新寄往遼陽市委,還給市委寫了一封信’”。也就是説,雷鋒在8月20日前後就給遼陽災區寄過一次錢並寫入日記中,只是由于地址不詳被退了回來,從而造成了以上日記和捐款活動之間的“時間差”。

  綜上所述,究竟是誰“沒有一處不出錯”的呢?正是穆正新本人而非雷鋒事跡。原因很簡單: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穆正新對雷鋒事跡沒有親自調查而一知半解,僅憑一知半解的材料就主觀惡意推論甚至編造情節妄下結論,自以為抓住許多破綻,實則只是渾水摸魚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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