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辨偽,就必須剔除關聯利益方(如可能因“國家一級文物”的發現而受益的地方、團體和個人等,和囿于地方、團體利益或“拿錢就蓋章”而輕率出證明的某些“專家單位”等),避免不專業聲音的影響,讓專業、中立的機構進行獨立、公正的鑒定,開具證明,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辨偽後倘若“借條”為真,有關部門理應切實承擔歷史責任,公平合理地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倘“借條”為偽,有關部門同樣應有所作為,徹查造偽者的造偽鏈條、動機,並“兌現”法律條款,讓肇事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既幫助“真債主”獲得理應獲得的償還,也讓“假債主”付出應付的代價,從而避免“財富示范效應”下出現眾多“賭一把”的“借條模倣秀”。
□陶短房(學者)
編輯:閆憲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