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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救援”更大意義是厘清責任邊界
2019-08-15 08:57:15 來源: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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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黃山風景區發生了“野遊”者被困請求救援事件,黃山風景區管委會依據《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中關于有償救援的規定,對本次救援收取了費用。這也成為黃山風景區實施的首次有償救援。遊客王某某的親屬代其將3206元有償救援款匯入黃山風景區管委會指定賬戶。事實上,本次救援的費用遠不止此。(8月13日中國青年報)

  “有償救援”的爭論由來已久,即便四川、陜西、安徽等一些地方嘗試有償救援,這些爭議依然無法消弭。很大的原因在于,相應規定出臺總有瓜田李下的嫌疑:一方面,出臺制度的無一例外都是景區;另一方面,雖然出臺制度的目的是震懾和約束驢友任性,但卻更容易讓人解讀為給景區救援減負。

  應該説,實施“有償救援”對于約束驢友任性的作用其實是或然性的,相對于“野遊”的風險,安全他們尚且無懼,何況只是發生概率極少的遇險救援經濟負擔。

  如果換一角度,放之于權利、責任的范疇來討論“有償救援”或許更有價值。公民權利保障應當有均等性,公共救援是否應該大包大攬,被當成沒有底線的公共福利供給,從而忽略了公民個體行為的責任,這個值得我們探討。

  事實上,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規范和協調社會關係的重要前提,在討論救援人道主義至上時,並不意味著個體行為因素可以不加考量,否則很難説就是公平。

  具體到野遊來説,每個人都有可能作出任性的行為,但絕不等于責任上是放任沒有邊際的,公共救援有給予平等救助的保障責任,卻不等于可以在民事責任上大包大攬。明知有風險並且是法律禁止的行為遇險,導致的險責,與遭遇意外、災難以及從事正常活動,應當是有所區別的。基于人道主義原則,給予平等的救助是公共政府必須兜底的責任,但是針對個體行為的民事責任則需要區分開來,不能混為一談。

  對于“有償救援”的探討不應止于旅遊救援領域,而應著眼于公共應急管理制度的完善,從權利與責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責任、個人行為責任、機構安全保障責任之間清晰的界線,確立起既保障各方權利、又能約束各方責任的制度體係。

  黃山景區的“有償救援”制度,帶著爭議進入了實踐,這也是一種探索,一方面通過實踐來逐步提高制度的社會認可度,改變不習慣的慣性;另一方面,通過收費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攤比例、追償的方式等等,消除“收費救援”的模糊地帶。從長遠來講,“有償救援”恐怕還需要逐步形成法律共識,對其法律屬性進行準確定位,讓其成為明確的民事經濟權利,而非行政收費乃至處罰的權利。(木須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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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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