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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提交審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夫妻共同債務增加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據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無奈的是,現代社會的婚姻關係,顯然超出了立法者當初的想像,一些奇葩案例不斷出現。比如,丈夫婚後瘋狂舉債並跑路,短短兩個月的婚姻,妻子需為約500萬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018年1月,最高法頒布新的司法解釋,對夫妻債務進行了重新限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再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番民法典草案,吸收了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由此也贏得了社會好評。那些因為遇人不淑而莫名背債的婚姻不幸者,將成為受益者。
不過,新規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是個不好量化界定的概念。更何況,債權人需要證明的是別人的“家庭日常生活”,只要人家夫妻默契一口咬定,幾乎無法舉證。借錢給自然人的風險將因此增大。因此,既要防止婚內坑配偶的惡意舉債,也要堵上通過假離婚當老賴的通道。(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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