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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車輛購置稅新規的“兩端”效應
2019-05-27 08:43:27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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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7月1日起,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此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要求,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從“條例”到“法”,體現稅收法定原則。按照新規,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7月1日後,車輛購置稅稅率就維持穩定,不會再有稅率優惠的利好了。此舉引發議論,有網友提出得趕在7月1日前去買車。應該説,這是新規帶給市場的正常反應,消費者對新法律、政策反應敏感,凸顯市場法治水平高、規則意識強。但是,市場的敏感也折射兩個方面:一方面,輿論會通過“標題黨”的方式給受眾傳遞“重點”,消費者看了“重點”後對新規失去全面了解的耐心;另一方面,消費者會以利己心理去解讀新規對自己好不好,因此也失去通讀和了解新規全文的興趣。

  就車輛購置稅新規而言,輿論和消費者關切的是稅率統一、不再有小排量車的稅率優惠,這讓消費者産生了新規會增加購車成本的印象。鋻於此,需要從兩端厘清新規的實質內涵。

  從消費端看,新規似乎取消了小排量車的購置稅優惠(減半),購車族似乎吃虧了,從長遠看,購車者的購車成本並未直接增加。

  購車者不妨這樣理解,老規定或有購置稅優惠,也能通過砍價和銷售者達成最終價格,但在繳納購置稅時則以指導價為準。新規則以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車輛購置稅。就購車個例而言,很難説哪種方式對消費者更有利。但從購車者整體利益看,由於購置稅率的穩定性,以及實際成交價格普遍低於指導價格,購車者的優惠更具確定性。

  而且,購置稅優惠本身就不可持續。一方面購置稅屬於法律,隨意調整不具法治嚴肅性,因此需要通過嚴肅的法律升格予以固化穩定。另一方面,對小排量汽車的購置稅優惠,是基於環保、交通以及車市初始階段的惠民措施。隨着清潔能源車輛的出現,以及中國車市的成長,購置稅優惠的階段性目標已經實現,購置稅實現法定升級勢在必行。從消費端理解新舊規定的優惠,不能緊盯購置稅稅率優惠的單一指標,而要從指導價、成交價、購置稅稅率等多個指標去衡量購車成本。

  從供給側看,購置稅新規的意義在於法治規範。很多汽車銷售商都有一些特殊的銷售模式,這也會帶來很多問題。因此,其作為汽車供給側的一個環節,在汽車生産廠家和消費者之間的紐帶作用常常因利而扭曲。

  同時,汽車購置稅新規對4S店有着不同尋常的剛性約束。一方面,促使4S店嚴格依法規範開票,解決了汽車銷售上隨意開票的痼疾。另一方面,4S店規範開票,既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也從根本上保障了購置稅徵收的合理合法和應收盡收。

  車輛購置稅新規,從供給側和消費端兩側明晰了稅收法定的基本原則,有助於涵養車市供需兩端的稅收意識。當然,也有助於扶正消費者對於“優惠讓利”的意識。通過稅收法定帶來的優惠,更具公平性和確定性。對於4S店而言,新規促使嚴格依法開票,這堵住了4S店的某些不當之利,但規範了汽車銷售市場,對於整個行業而言則是長期利好。更重要的是,新規也堵住了稅收的“跑冒滴漏”,保證了稅收的應收盡收。(張敬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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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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