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自我、探索生命極限,道路千萬條,但遵守法律當為“第一條”。
近日,一則“小夥在無人區失聯50天被找到”的新聞刷爆網絡、引發熱議。
這個“大難不死”的杭州90後小夥,名叫馮浩。據報道,今年3月5日,馮浩與其女友林夕(非本名)和徒步愛好者李志森三人同行,準備徒步穿越1500多公里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羌塘無人區。
在進入無人區10天後,馮浩表示“想一個人走”,隨後離隊。5月7日,西藏安多縣林業局派出所就馮浩及女友林夕三人非法穿越羌塘無人區的行為,作出各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馮浩二人並不接受,其女友更是表示自己無錯,一分錢罰款都不會交。
位于西藏那曲和阿裏地區的羌塘,與可可西裏、阿爾金和羅布泊並稱中國四大無人區,是國內徒步最危險和艱難的路線之一,被稱“生命禁區”。馮浩及其隊友的“徒步橫跨無人區”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極限運動”。
不得不説,近年來,隨著越野和探險等野外運動興起,類似的挑戰極限、探索自然、深入絕境做法,成了一些運動圈子裏的時髦。但無論是之前的“極限永寧”失手從高樓墜亡,還是近日媒體曝出的越野車隊在“格聶之眼”繞圈軋出“黑眼圈”,都暴露出其失范的風險。某種程度上,這份風險也源于“安全優先”原則、公共秩序和小圈子亞文化之間的抵牾。
個體通過“極限運動”來挑戰自己,以彰顯勇敢與意志,並無不妥。但是,只要這些行為是發生在公共空間,這類“亞文化”就該服膺于公共規則,對個體安全、生態環境的考量,也該有著更高的優先級。
回到馮浩事件上,其違法違規之處及不接受處罰的態度,更值得逐一檢視。
首先,馮浩等“闖入者”的行為對自然保護區的環境是一種破壞。雖然其團隊僅僅三人,破壞有限,但也或起到破窗效應。
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對不服從的團體或個人,將予以罰款。此外,西藏當地也曾于2017年連發兩次公告,禁止在羌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組織非法穿越活動。由此,馮浩等人已然違規。
再者,其擅自闖入無人區,本身就已為耗費公共資源埋下了伏筆。
據報道,馮浩只身冒險以致失聯後,當地警方調集大量人力展開搜救,甚至不惜冒著生命危險深入無人區,整整花了五天時間。雖然沒造成更多傷亡是幸事,但因其任性之舉造成公共資源的巨大消耗,也有其“原罪”。
在此語境下,馮浩等卻拒不接受處罰,甚至“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一分錢罰款都不會交”,其任性到底的姿態不僅不合公眾期許,也是對法治精神的蔑視。
“不接受行政處罰,要走行政復議”,這當然是馮浩的權利,但他因違法擅闖無人區而被處罰,既是對輿情的呼應,也是對法律的尊重,並無不妥。
挑戰極限,探索自然,深入絕境,彰顯勇敢與意志,這些本都是值得推崇與讚賞的行為。只是,這種個體的自我實現行為,不應該建立在違反法律條例,破壞自然、浪費公共資源的基礎之上。挑戰自我、探索生命極限,道路千萬條,但遵守法律當為“第一條”。□狄宣亞(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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