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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人維權,為啥要跳過“組織”
2018-11-08 09:09:10 來源: 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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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向社會發出公告,通知KTV設備和係統服務商(VOD)及KTV經營者要刪除“非音集協管理”的6000多首音樂作品,其中就包括陳奕迅的《十年》《K歌之王》,張惠妹的《聽海》《我可以抱你嗎》等麥霸級經典歌曲。

  面對這個神操作,公眾一時看不出門道:為什麼音集協對不是自己會員的作品這麼上心?之前,音集協一度高調強調自己是我國“唯一”的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過音集協再次做出的澄清,終于道出了一些實情:“實際上這6000多首作品,原來有3000到4000首都是我們協會管理的。後來這些權利人退出了,不給我們管理了。人家覺得,你們這樣給我分的錢少,我拿這個去打官司反而掙錢掙得多……權利人會有不同的選擇,有的人會覺得我還不如退出你協會,我就打官司。”

  原來,音樂權利人跳過中國音集協直接向侵權的KTV維權,得到利益更大。雖然,這次音集協的表態滿滿“酸味”,就差説音樂權利人“見利忘義”了,但是著作權人自己打官司能得到更多賠償,恰恰説明瞭音集協本身的失職,沒有通過音樂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機制來降低維權成本,體現著作權的價值,反而助推了維權的成本。要求KTV下架“非集體管理作品”,就是逼著還沒授權其“集體管理”的相關音樂公司、著作權人就范,再不授權,自己作品的KTV終端就會被掐掉,這是錯上加錯。

  可以看出,這次被下架的音樂當中,一半是曾經授權音集協“集體管理”的,那麼為什麼會員逃了出去呢?説著作權人“唯利是圖”的道德指控並不成立,因為原來設立音集協就是為了更好體現音樂著作權人的利益,而不是反過來,為音樂人找這麼一個“婆婆”來管理。

  《著作權法》講得很清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集體管理,不是“必須”授權集體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不能追求自身的利益。在中國行業協會改革大的背景下,當眾多行業協會紛紛摘下紅帽子,更多努力為企業價值服務,音集協當擺正位置。為什麼“集體管理”反而沒有個體維權有效率?其中有沒有行業協會追求自身利益,怠于維護音樂人利益,導致“人心散了,隊伍不好帶”?

  而且,很多音樂機構對侵權KTV一告一個準,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比通過集體管理獲得的三瓜兩棗要多,這本身就説明中國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環境正在改善。面對越來越多的音樂人、音樂機構不再授權給其“集體管理”,作為行業組織的音集協,應該充滿危機意識,反躬自省一下,如何更好地維護音樂人利益,贏回人心,而不是施壓KTV,“不是我的會員,就不許唱”。這裏面充斥紅頂中介的錯位,真不要以為沒有了張屠夫,就得吃帶毛豬。(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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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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