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數據技術漸趨成熟的背景下,通過劃定合理付費標準和對歌曲被使用頻次的科學估算,也完全可以解決音集協和權利人的利益分配難題。
近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的一紙公告引發社會討論。眾多版權人拍手叫好之際,也讓人見識到了什麼叫“一頓操作猛如虎”。
音集協在公告中,通知協會內KTV經營者刪除未取得授權的6000多首歌曲,其中不乏《十年》《聽海》等熱唱曲目。音集協最新回應是,此次刪曲庫的行為,一是為了規避侵權風險,二是為了讓版權方回歸集體懷抱,有傳播才能獲得收益。
據音集協官網介紹,因音集協委託開展卡拉OK著作權許可費收取業務的單位存在嚴重違約行為,音集協準備對其提起法律訴訟,並同時解除與該單位關於卡拉OK著作權許可費收取業務的委託關係。這本是非常普通的更換供應商的內部程序,但音集協進一步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未經我會簽署備案的著作權許可合同全部作廢”,這樣的處理方式的確值得商榷。
《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地位平等,並不存在任何高下之分,就算是國家機關作為民事主體簽訂的合同,也必須遵守合同法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等原則規定。因此,合同不存在單方通知作廢的處理程序,而只可能採取單方通知解除、法定解除或協商解除等方式。
更何況,在這份合同中,音集協並非合同主體,按照委託關係,音集協委託有關單位簽署《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的雙方也應是該單位和KTV經營者,音集協無權作廢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被委託單位存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也是音集協與該單位之間的糾紛,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即KTV經營者。
作為善意第三方,KTV經營者在履行了適當的委託手續審核,簽訂了有效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後,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僅憑一紙公告就要求全部刪除,這招未免也過於簡單粗暴。如果在對方並未有違約情況的前提下,單方就公告作廢合同,那顯然有違契約精神。
其實,考慮到多方權益和感受,包括音集協、權利人、被委託單位、KTV經營者等涉事幾方,不妨多些“合作共贏”思維,避免零和博弈。
特別是對音集協來説,不妨通過良好的會員服務、清晰的分賬比例以及回款監督程序來吸引會員加入,而不是發布缺乏權力基礎的一紙刪除通知,那樣既無任何法律邏輯,又恐有假借行政權力實現市場佔有率之嫌。事實上,在大數據技術漸趨成熟的背景下,通過劃定合理付費標準和對歌曲被使用頻次的科學估算,也完全可以解決音集協和權利人的利益分配難題。
這些年來,作為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音集協發展有些緩慢。如今,這一紙公告雖有瑕疵,但我們也熱切期盼,其作為目前官方唯一認證的集體管理組織,能夠利用自身力量,在肅清版權市場,統一授權價格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貢獻。□李振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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