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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委託執法破解“只能勸不能罰”
2018-10-24 08:42:24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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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解放公園內設置有一座專供兒童玩耍的黃色圓頂滑梯,近日黃色圓頂被人用黑色記號筆寫上“重金求子”等字樣。接到問題反映後,工作人員進行了涂料遮蓋,並加強安保人員巡邏、勸説。不過工作人員坦言,在現場即使見到了涂鴉人,安保人員也只能勸説,沒有執法權,無法開出罰單。

  在公園、動物園等公共場所,遇到類似不文明行為“只能勸不能罰”的尷尬場景很常見。前不久,北京動物園遊客用挂面喂猴現象引發輿論關注,盡管動物園設有明顯的“禁止投喂”提示,並安排工作人員現場勸阻,但一些遊客對于禁止標牌視若不見,對于工作人員苦口婆心的勸阻置若罔聞,依然我行我素,園方也無可奈何。

  隨意涂鴉、投喂動物等做法,已經不僅僅是不文明行為,更涉嫌違法,相關法律對此有明確罰則。比如,對故意破壞公共設施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于隨意投喂動物行為,《北京市公園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恐嚇、投打、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喂區投喂動物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不過,上述行政處罰的主體大都為公安機關、城管部門、園林部門等,公園、動物園並不具有執法權。

  由此不免造成“看得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致使法律的可執行性和懲戒效果大打折扣。公園、動物園工作人員可以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行為,卻無法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等到相關執法部門接到報告趕來,違法人員往往已經趁機溜走,或是對于所做行為矢口否認,從而給執法人員的取證執法造成阻礙。“只能勸不能罰”的結果,就使法律法規難以嚴格執行,權威性和威懾力被大打折扣。當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懲戒,就會逐漸形成“破窗效應”,淪為“公地悲劇”。正如有律師所言,很多人認為公共場所是公共的,毀壞了也不影響誰,沒人會指責你,因而形成了一種自以為是的無意識狀態。

  其實,對于這種問題,完全應當而且能夠通過嚴格執法來解決。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規定條件(依法成立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等)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公園、動物園符合受委託組織的規定條件,如果接受了行政機關的委託,有權對違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執法在現實中早有先例,如在2014年,頤和園、天壇等11家北京市市屬公園獲得北京市園林綠化執法部門的委託執法,執法人員不必等公安協助,可直接開出最低5元,最高500元的罰款。委託執法可以增強行政執法的靈活性和應對能力,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各地應積極探索實施,使之成為遏制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的利器,有效破解“只能勸不能罰”的尷尬。 (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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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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