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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下公民能否求助警車開道
2018-04-20 09:13:49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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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浙江溫州一名孕婦臨盆在即大出血,丈夫開車送她去醫院,在一個路口闖了紅燈並撞上一輛大貨車。雖然孕婦經急救脫險,但孩子最終未能保住。

  在搶救生命的緊急情況下,有時確實不可避免闖紅燈。但闖紅燈可能産生兩個問題,一是違法會遭遇警方的處罰,如果事後能夠證明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免于處罰。二是即使警方不處罰,但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未必會主動避讓,溫州那名孕婦的丈夫開車送其就醫途中闖紅燈,撞上了正常行駛的大貨車,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當公民在緊急情況下不能避免闖紅燈,如何才能避免發生危險?筆者認為,有一個正確的辦法可以做到兩全其美,那就是向警方求助,請求警車開道或護送。

  這方面不乏先例:今年3月31日,四川南充市民王先生帶著母親和3歲的兒子回老家掃墓,兒子患有G6PD缺乏症,吃完一個麵包後倒地不起。王先生駕車送兒子趕赴市中心醫院,途中遭遇交通嚴重擁堵,王先生向交警求助。兩名交警受指派駕駛警用摩托,一人在前鳴響警笛,一人在後面喊話,提醒前方車輛讓出車道,警摩帶著王先生連闖四個紅燈,及時將孩子送到市中心醫院,孩子最終獲救,一天後康復出院。

  如果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求助警車開道的權利,既可以更好地和時間賽跑,又可以避免闖紅燈産生事故。在具體實施時,如果路邊有交警,可以直接向交警求救,如果路邊沒有交警,可以通過110求救,由110安排警車開道救助,開道的車輛既可以是警車,也可以是警用摩托車。

  在老百姓緊急送醫時,警方出動警車開道,這樣的暖心新聞不時見諸媒體,如“一老人突發心臟病,警車開道溫暖救助,半小時送醫車程僅用13分鐘”“平度母子吃火鍋煤煙中毒,警車開路送醫搶救”“女市民突然暈倒街頭,三亞交警救助警車送醫”……在老百姓需要緊急救助的情況下,警車開道已經成為了不少地方的普遍做法。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不過,對于使用警車開道,似乎缺乏明確的規定。2006年修訂的《警車管理規定》和2007年五部委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警車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都明確,不得駕駛警車從事非警務活動,只有國賓車隊才能享受警車開道、護衛的待遇。《警車管理規定》規定,警車是公安機關用于執行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不得挪作他用。這就是説,人民警察在危急時救助老百姓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救助老百姓時是否使用警車開道,在內部規定中沒有具體明確。

  為了讓人民警察在危急時刻救助老百姓的規定落到實處,也為了讓警車在緊急情況下為老百姓開道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需要在《警車管理規定》中增加相關內容,即在救助老百姓的危急時刻,可以使用警車開道或護送。

  也許有人覺得,既然各地警方早已這樣做了,要不要明確制定相關規定不是什麼大問題。其實不然。作為警察,本來就應該遵循“法有授權方可為”的原則,正確的做法是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使用警車開道或護送。同時,這種做法如果寫入法規或相關規定,可以産生兩方面的好處:一是,既然有了明確規定,今後警方做起來就更加簡便,不需要過多的請示、研究,而可以依法辦事,按規定付諸實施。二是,廣大老百姓知道了法律規定,在危急時刻就可以主動求救,避免因為不知道而喪失被救助的機遇。

  如果有這樣的規定且廣為人知,前面提到的溫州那名孕婦的丈夫就可以請求警車開道,就可能及時把妻子送到醫院就醫,而不至于在途中發生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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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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