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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記者林苗苗)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籃球比賽引發打架鬥毆的民事賠償糾紛,受傷的原告劉某因主動攻擊被判承擔70%的責任。
某日,原告劉某與被告常某在海澱區一家籃球館進行“一對一”對抗比賽,比賽過程中,雙方言語不和發生了矛盾。在爭執中,常某將劉某右腿脛骨踢傷,經醫院診斷為右腿脛骨開放性骨折,劉某隨後接受了手術並自行墊付大部分醫療費用。
出院後,劉某多次找常某要求賠償,均遭到拒絕,劉某因此起訴到法院。法院調取監控錄影顯示,常某在“一對一”對抗比賽中贏了劉某並下場,隨後劉某走向場邊的常某並用右手摁住常某臉部將其推開,常某此時並沒有還手。此後,劉某又用右手掌摑常某臉部,雙方進而相互踢打在一起,劉某右腿與常某左腿在互踢過程中接觸,劉某隨後因右腿受傷坐地不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動手摁推常某臉部在先,並在常某未還手的情況下再次掌摑其臉部,由此導致雙方矛盾升級為互毆,劉某的過錯程度明顯高于常某。劉某應對損害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常某承擔次要責任並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常某賠償劉某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合計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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