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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3日電(記者熊琳)借款5000萬元到期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發出報告財産令仍規避執行、拒不到庭。記者3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針對這樣的失信被執行人,法院對其處以罰款10萬元。據了解,這是北京市二中院首次對違反報告財産令的個人作出最高額罰款。
劉某與某投資類公司及擔保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5000萬元。因借款到期後未還,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支援了原告方訴訟請求。宣判後,劉某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北京市二中院受理該案後,第一時間向劉某發出報告財産令,令其三日內如實報告財産狀況,且多次傳喚劉某。劉某以各種理由推拖,拒不到庭。執行法官查詢發現,劉某名下登記有一輛賓士牌轎車,于是責令其限期交付。劉某以車輛被搶走為由拒不交付。
對此,法院採取進一步措施,將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出入境,並面向社會廣泛徵集其財産線索。最終,劉某向法院報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財産,卻未申報其余財産。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産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劉某逾期且不如實報告財産,法院認為,案件執行標的額較大,因其不報告財産致使法院對其財産情況掌握不清,無法進行財産處分,執行債權難以實現,劉某的主觀惡意明顯。據此,法院決定對劉某處以法律規定的最高額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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