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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物索酬無罪 言而無信失德
2017-11-10 08:36:37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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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民王女士(化名)乘坐的士時不慎遺失手機,拾到者主動聯繫索要500元報酬,雙方約定在閒魚網交易。8日中午,王女士拿到手機後不願再出錢,向“閒魚”發起退款申請,而拾到者堅決不同意。為此,雙方僵持不下,鬧得很不愉快。

  拾到手機的人能夠主動聯繫失主,説明他並沒有貪財之意,盡管他提出了索要500元報酬的要求,但是和這部蘋果6手機的價值比起來,失主取回手機的代價比丟失手機的損失要小得多。而雙方經過協商,決定通過閒魚網站進行交易,由拾得人把手機挂上去,然後由失主出錢拍下來,也算是一種比較聰明的做法,畢竟這樣不但可以節省歸還手機的時間、精力,同時也避免了雙方見面的尷尬。

  然而,失主成功拿回手機後卻反悔了,她以對方索要報酬的行為是敲詐勒索,並且整個過程態度不好為由,向閒魚網站申請退款。對此拾得人自然不同意,于是雙方就僵持在了那裏。對于這件事,我們不妨從法理與情理兩個角度來分析討論一番,並期待能夠得到對我們有啟發意義的東西來。

  從法理上看,根據《民法》《物權法》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後,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失主領取遺失物,也有權利向失主要求適當的保管費用作為報酬。報酬費用的標準由遺失物品的價值和拾得人保管遺失物所産生的費用等來定。這意味著,拾得人向王女士索要報酬的做法,並不違法,當然更算不上敲詐勒索。如果王女士覺得對方索要的報酬過高,那麼可以再進一步協商,現在既然答應了對方提出的報酬標準,也就意味著認同了對方的權利訴求,和對方達成了協議,應該自覺遵守這樣的協議才行。

  從情理上看,現在王女士在拿到手機以後,就申請退款,不但是一種失信的行為,而且站在拾得人的角度來看,更是對他人的一種欺騙、一種愚弄,這顯然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且王女士的這種行為,客觀上也鼓勵了那些拾到他人財物,願意有條件歸還的人,更傾向于不歸還財物,這對整個社會的道德文明建設,顯然也是不利的。

  身處市場經濟和商品社會,我們仍舊提倡拾金不昧,希望拾得人在不附加任何前提條件的情況下,把他人遺失的財物予以歸還。但是也要承認,拾得人在因為保存、歸還他人遺失物而付出必要成本的情況下,向遺失人索取合理報酬的行為,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是沒有什麼可指責的。

  既然如此,像新聞中王女士的做法,不但在情理上站不住腳,暴露了自己不講誠信的道德瑕疵,而且如果雙方對簿公堂,其肆意破壞雙方先前達成的協議的行為,恐怕也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援。(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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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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