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公司訴鹿晗及廣告商侵權 共索賠384萬元

鹿晗資料圖
在韓國有“造星工廠”之稱的S.M。公司,因認為鹿晗單方退出EXO組合,停止與公司的專屬關係後,為兩家中國公司代言、宣傳的行為侵害其權利,S.M。公司將鹿晗、上海韓束化粧品有限公司及北京普緹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侵權糾紛為由分別訴至法院,共計索賠384萬元。昨天下午,兩起案件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
S.M.:
代言侵害專屬經紀權
原告訴稱,S.M。公司是韓國演藝經紀公司,與被告鹿晗於2010年5月27日簽訂10年專屬協議,鹿晗成為其專屬藝人,後為其旗下EXO組合的主要成員。
原告訴稱,根據協議,S.M。公司有權在世界範圍享有鹿晗的經紀權和代理權,未經其事先書面同意,鹿晗不得自身或通過第三方進行演出交涉或開展演藝活動和廣告宣傳。S.M。公司稱,公司承擔風險,投入資金對鹿晗進行培養和支持,又經包裝、宣傳和運作,使鹿晗迅速躥紅,成為人氣偶像。
2014年10月10日,鹿晗在韓國提起確認專屬協議無效的訴訟案件,單方宣布退出EXO組合,終止與S.M。公司的專屬關係,給該組合的正常演出活動造成重大影響,已經簽訂的廣告合同無法履行,導致其傾力打造藝人的投資和成果喪失。
原告認為,鹿晗為被告韓束公司代言化粧品,為普緹客公司代言網站的宣傳行為,提升了兩公司的品牌價值,侵害其合同項下的專屬經紀權利和財産權,遂要求鹿晗停止與兩公司的廣告代言活動,在媒體發布聲明消除影響,澄清其作為經紀公司,與鹿晗仍存在合同關係,藝人代言活動需經過其認可的事實,同時要求鹿晗分別與兩公司連帶賠償224萬元和160萬元的經濟損失。
鹿晗:
起訴侵權缺乏依據
昨天,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對於S.M。公司的訴求,鹿晗一方認為對方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依據,主張其受到侵害的權利為排他性經紀權利,基礎是與鹿晗簽訂的專屬協議,但鹿晗已在韓國提起確認協議無效的訴訟,鹿晗不認可該協議的效力,解約行為並不侵權。“鹿晗與S.M。公司確實存在合同關係,即便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他的行為給該公司造成損失,那也是違約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鹿晗代理人&&。
其餘二被告則稱,他們與鹿晗之間開展的合作均不違法,也不構成侵權行為,不同意S.M。公司的訴訟請求。韓束公司&&,其認可鹿晗是公司代言人。“化粧品公司聘請藝人代言是正常的市場行為,簽約時鹿晗還不知名。”韓束代理人&&,公司沒有侵權的故意。普緹客公司&&鹿晗不具有代言性質,僅以董事身份出席過一個活動。其同時認為對S.M。公司與鹿晗之間協議的內容並不了解,沒有過錯。
該案未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