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 在法治軌道上打造對外開放重要門戶——專訪中國政法大學黨委書記姜澤廷-新華網


瞭望 | 在法治軌道上打造對外開放重要門戶——專訪中國政法大學黨委書記姜澤廷

2026-01-19   16:49:12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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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貿港法規制定權定位高於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和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可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

  海南自貿港的制度型開放不是一般意義的擴大市場准入,而是要參與全球經貿規則重塑,推動實現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躍升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劉鄧 吳茂輝 夏天

  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是黨中央着眼新時代全面深化改革開放作出的重大決策。為確保各項重大改革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於法有據,2021年6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在此基礎上,海南自貿港系列配套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

  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貿港正式啟動全島封關。在新的起點上,如何在法治軌道上把海南自貿港打造成為引領中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黨委書記姜澤廷。

  準確理解把握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瞭望》: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特色是什麼?其在“把海南自由貿易港打造成為引領我國新時代對外開放的重要門戶”中起到什麼作用?

  姜澤廷: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特色非常顯著。一是立法體系呈現“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經濟特區法規+地方性法規”三位一體的集成性,這在全國範圍內是非常特殊的,這樣的立法體系可精準對接國家對海南的各種戰略定位。

  二是綜合立法法第八十四條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十條的規定,海南自貿港法規制定權定位高於經濟特區法規制定權和地方性法規制定權,可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此外,海南還可以在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情況下,結合實際對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制定法規。

  三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已經初步實現了“中央授權+地方立法創新”銜接的縱向協同,以及“國際規則+國內規則”對接的橫向協同。目前,海南已先後&&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等20餘部涉外領域的法規。並且圍繞國際經貿規則銜接制定了變通性法規,例如《海南自由貿易港極簡審批條例》部分轉化了《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的核心條款;《海南自由貿易港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部分轉化了《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中的關鍵條款;《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對接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等國際公約。

  如此科學、精準、靈活的法治體系賦予了海南更大的改革開放自主權,有力推動海南自貿港核心政策落地、制度集成創新和制度型開放,打通了制度機制的痛點、難點和堵點,起到連接器、轉換器、加速器作用,為國內其他省市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提供了制度範本。

  《瞭望》:當前,海南自貿港建設成型起勢。衡量“成型起勢”在法治層面得以確立的標誌是什麼?

  姜澤廷: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有關要求,標誌有兩個:一是看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基礎,以地方性法規和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重要組成的自由貿易港法治體系是否已經建立。二是看2025年前要完成的18項任務,其配套立法和法律實施機制是否已經確立。

  對標高水平開放完善法治體系

  《瞭望》:面向未來,封關運作在法治層面亟需應對的挑戰是什麼?

  姜澤廷:目前,最大的挑戰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在立法層面,立法授權機制上需要建立足夠科學的“負面清單+容錯機制”,以更好應對法律體系銜接協同性不足帶來的立法壓力。因為一方面各國商品和資本等要素流入海南時會産生國際規則、外國法和中國法之間的法律衝突問題。另一方面海南自貿港立法與中央立法之間存在銜接協同性問題。隨着開放程度的提升,這些挑戰會與日俱增。要及時動態調整授權清單,既保障立法行為合法合規,也不會因過於保守影響開放進程。

  二是在法律實施層面,盡快打造集成型、智能型涉外爭端解決機制以應對激增的涉外糾紛。隨着自貿港封關運作,商品、資本等要素的流動性和市場的活躍性進一步提高,涉外商事糾紛數量、類型可能增多,涉外商事爭議解決的壓力增大。未來需要構建跨境證據交換鏈、電子證據互認平台;實現跨國證人法庭遠程質證;設立跨境執法協作中心;整合仲裁、調解、和解職能等。

  《瞭望》:當前海南自貿港如何積極對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

  姜澤廷:海南自貿港的制度型開放不是一般意義的擴大市場准入,而是要參與全球經貿規則重塑,推動實現從“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躍升。因此,對接CPTPP、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實質上是一個國內改革與國際規則對接、互動,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過程。

  當前,海南在制度型開放規則“主動對接”方面開展了諸多探索,包括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貿易自由便利措施、開展稅收制度改革等,為未來規則融合創造了條件。

  在數字貿易規則“創新引領”方面,中國率先提出全球數字治理方案,加快研究數據資源確權、跨境數據流動管理和算法治理等新型數字法治議題。海南也制定&&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數據安全有序流動頂層設計方案(2025—2030)》《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數據中心發展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數據出境管理清單(負面清單)》等制度,為中國參與DEPA等數字貿易協定提供創新樣本。

  面向未來,規則對接要更加注重制度創新的自主性,形成“中國特色對接模式”,即積極參與、平等協商、堅持國家利益和制度安全底線。海南尤其應在數字貿易治理、供應鏈規則、綠色貿易規則等方面加強自主創新。

  同時,規則對接還應注重提升國際經貿規則塑造力。海南完全可以成為中國參與全球經貿治理的“制度型開放前沿陣地”和“規則創新策源地”,從規則銜接到規則引領,為推動全球治理體系更加公正合理貢獻中國智慧。

海關工作人員對三亞航空口岸第一批“零關稅”貨物進行核驗放行(2025年12月18日攝)趙穎全 攝/本刊

  依法防控風險提升政府監管能力

  《瞭望》: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可能面臨走私等各種潛在風險,您認為從法治建設層面該如何更好防控風險?

  姜澤廷:封關運作意味着海南自貿港全島建設進入新階段,也意味着風險挑戰更加多元複雜。在這一歷史節點上,法治的作用尤為關鍵。

  客觀來看,封關後,海南自貿港面臨的風險往往具有跨境性、鏈條性和隱蔽性等特徵,呈現出利益集團化和技術智能化趨勢。從法治建設層面來看,海南自貿港封關必須同步推進法治制度建設、治理能力提升和風險防控機制創新,構建“依法開放、依法監管、依法防控”的制度體系。

  第一,構建更加完備的封關法治制度體系。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為依據,系統完善與封關運作相關的關稅制度、進出口監管、離島免稅、加工增值和卡口監管等重點制度的實施細則,推動海關、稅務、邊檢、市場監管、數據安全等領域制度協同。同時,健全涉外經濟領域法律制度,強化規則的穩定性與可預期性,確保風險防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二,推動風險治理模式向“智慧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升級。在打擊走私風險方面,海南制定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走私條例(試行)》,建立了專門的法律治理框架。同時要強化大數據風控、商品溯源監管與重點企業風險畫像,推進風險預警前置化、查驗全程數字化。在數據跨境風險防控方面,應構建自貿港數據治理規則體系,完善數據分級分類標準和敏感數據出境評估制度,實現促進數字貿易發展與維護國家數據安全相統一。在知識産權保護方面,推行知識産權快速維權機制、協同保護機制以及惡意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

  第三,提升涉外法治能力和治理效能。海南處於制度型開放前沿,更需要以法治方式統籌處理開放與安全、便利與規範的關係。推動企業自治為基礎、行業自治為支撐、政府依法監管為保障的風險防控機制。同時,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快建設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和法律服務體系。

  《瞭望》: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後,您認為政府在監管能力上需要做哪些提升?

  姜澤廷:海南自貿港全島封關運作需要構建與高水平開放形態相適應的監管體系,這對政府監管能力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我認為,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不斷努力:

  第一,突破傳統物理圍網依賴,構建以“信息圍網”為核心的智慧監管流程。封關運作並不是物理隔離的簡單升級,而是監管模式的變革。監管需從依賴實體卡口轉向依託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構建全域聯動、一體協同的智慧監管平台,實現貨物、資金、人員流動的全程可追溯、風險可預警。核心在於推動監管環節由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後全程監管延伸,實現不同管理部門間數據共享、規則互認與執法協同,形成“‘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的高效安全監管格局。

  第二,突破現行法律法規中與高水平開放要求不適應的制度瓶頸,加快監管體系的法治化建構。法治是封關運作的基礎保障,當前需在國家立法層面進一步授權海南進行更大膽、更自主的制度探索,並對不適應自貿港定位的現行法規進行系統梳理與調整。海南應充分利用特區立法權,圍繞貿易、投資、資金、人員、運輸、數據等關鍵領域,加快構建一套透明、穩定、可預期的監管規則體系,確保各項監管活動於法有據、有章可循。

  第三,突破監管理念與能力的路徑依賴,推動監管模式向服務型、精準化轉變。面對高水平開放的新要求,政府須將監管融入服務之中,實現有效監管與激發市場活力的統一。這一轉變,關鍵在於全面構建並實施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對經營主體實施差異化、精準化的管理。同時,需依法在金融、數據流動、公共衞生等重點領域建立健全全鏈條風險防控體系,明確從風險識別、預警到處置的法定程序,以此提升監管的預見性和有效性。此外,還需着力加強監管隊伍的專業能力與法治素養建設,確保其能夠熟練運用法治方式應對複雜風險,最終形成與發展需要動態適配的監管能力。

【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