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
首次獲得組織獎的獎勵從3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
為進一步規範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更好地發揮標杆引領作用,全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近日,市政府印發新修訂的《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其中,首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由人民幣3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自2012年設立,由市政府主辦,市市場監管局承辦,是我市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對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截至目前,已評選4屆,共有18個組織和13名個人分獲組織獎和個人獎。
此次修訂對評選周期、獎項設置及有效期進行了重新規定。市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由每兩年實施一次調整為每年實施一次,獎項設置及表彰名額為組織獎、個人獎各不超過10個,不再設置獎項有效期。
完善申報條件,調整評選程序。申報條件增加了政治條件、質量管理模式成熟度、履行社會責任、崇尚質量文化等要求;優化推薦渠道,在申報、推薦、評審等環節增加了不得涉及秘密、社會公示、徵求意見等內容;優化了材料評審、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現場評審等程序,增加了現場答辯程序。
對獎勵金額進行調整。新修訂的《辦法》將首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勵由人民幣3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將首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獎勵由人民幣2萬元提高為3萬元。
對日常管理進行強化。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規定,獲獎組織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各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獲獎組織進行回訪,動態了解獲獎組織的經營狀況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持續改進提升。(記者 焦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