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貴州省民政廳發布《貴州省民政廳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擬對貴州省企業知識産權保護促進會等9家社會組織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經立案調查,貴州省企業知識産權保護促進會等9家社會組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貴州省民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等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貴州省企業知識産權保護促進會、貴州省體育場館建設行業協會2家社會團體未依法參加2021、2022年年度檢查工作,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的規定。
貴州省家居建材商會、貴州省夜郎文化研究會、貴州省建築防水協會、貴州省經濟與法制建設促進會4家社會團體未完成《貴州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且未依法參加2022年年度檢查工作,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的規定。
貴州省華文夜郎研究院、貴州省立新微創醫學研究院2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完成《貴州省社會組織管理局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且未依法參加2022年年度檢查工作,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的規定;貴州省江西商會未依法參加2020年年度檢查工作,2021年年檢結論為不合格,未完成(黔社改〔2022〕第88號)整改,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規定。
《公告》要求,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上述9家社會組織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應在公告期滿之日起5日內(節假日順延)向貴州省民政廳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記者 李思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