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若干規定》正式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旨在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關於決策啟動,《規定》明確對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應當經充分研究論證後,報請決策機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規定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和完成時限。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在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並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決策草案應當合法合規、與為基層減負等有關政策相銜接。
關於統一審查機制,《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統一審查機制,未履行相關法定程序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統一審查材料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收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按照相關規定分轉至發展和改革部門進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齊審查結果後,出具統一審查意見。
關於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執行調整,《規定》強調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規定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並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記者 曾慶賢)
[責任編輯:陳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