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福建省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經福建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旨在解決我省科技創新中的關鍵堵點,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注入強勁動力,也標誌着我省正系統性地破除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障礙,為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規定》首先明確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團隊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並書面約定權屬比例、使用權期限、衍生權益歸屬、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時限、轉化費用分擔等重要事項。從根本上激發科研人員科技創新積極性和成果轉化主觀能動性。
《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實行單列管理予以細化,規定事業單位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同時《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對其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進行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應當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交易價格。
《規定》還增加了加強技術轉移隊伍建設的內容,明確事業單位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可以在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中,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資金用於機構能力建設和技術轉移人員獎勵。此外,《規定》還完善了盡職免責機制,進一步打消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科研人員“不敢轉”和“不想轉”的疑慮。(記者 鄭昭 朱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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