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歷史建築保護利用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022-08-06 09:27:48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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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歷史建築現存數量多、分布廣,亟需細化研究配套管理制度。昨起,由市規自委會同市住建委起草的《北京市歷史建築保護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網上公示,邀請社會公眾建言獻策。《辦法》為進一步做好歷史建築保護提供保障,明確在不突破保護底線的前提下,歷史建築及其保護范圍內其他建築可以進行更新利用。

  界定邊界 避免“建設性破壞”

  保護歷史建築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明確將歷史建築納入保護對象。2017年至今,本市已分三批次公布歷史建築共1056棟(座)。

  《辦法》提出,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合理利用、共治共用的原則,在保護歷史建築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鼓勵開放利用、適度改善民生和促進發展。

  依據保護利用過程中幹預程度的不同,歷史建築的保護措施主要包括日常保養、維護和修繕、應急搶險,以及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具備維護和修繕條件而實施的遷移、拆除和原址復建。

  如何避免修繕過程中造成的“建設性破壞”?《辦法》明確界定了各類保護行為邊界,為保護責任人日常維護和修繕提供指引。例如,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臨時措施進行加固、解危,並及時報告區住建部門。有損毀危險且不能通過加固等應急搶險措施消除危險的,保護責任人可以申請原址復建。

  《北京市歷史建築保養維護登記表》將通過表單篩選的形式,幫助保護責任人判斷哪些行為可以自行開展、哪些行為需要審批。

  明確底線 兼顧保護與民生

  在保護價值載體的前提下,歷史建築也可與現代生活需求相適應。《辦法》提出,在維護和修繕時,建築立面依據原貌進行修繕、整飾,結構構件按原結構進行更新,建築內部則可以進行平面布局調整以滿足使用需求,歷史建築群或合院式歷史建築應保持原有歷史格局。在此目標下,《辦法》提出維護和修繕行為的分級管控標準,明確在修繕過程中哪些可以動、哪些不能動。

  對于合院式歷史建築,如遇整體結構發生變形、傾斜、沉降,嚴重影響使用安全的,可採用原形式、原材料通過局部或整體落架大修方式進行翻建。

  《辦法》明確,禁止在歷史建築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嚴格控制設置其他附屬設施。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而增設必要的消防樓梯、連廊、風道、無障礙設施、電梯、外墻保溫等附屬設施的,應當符合該建築的具體保護要求,並確保與歷史建築風貌相協調,有條件可採用隱形方式處理。

  依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維護修繕歷史建築時,需編制保護設計方案,此次公示的《辦法》明確進一步深化、細化了保護設計方案的編制要求,包括明確了保護圖則的申請方式、修繕技術標準的內容要求以及保護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的編制要求等,為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解決“怎麼編”的困惑。

  靈活利用 補齊城市短板

  歷史建築更加注重靈活利用。在空間利用層面,《辦法》在《條例》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在不突破保護底線的前提下,歷史建築及其保護范圍內其他建築可以進行更新利用。為完善城市功能、補齊城市短板和傳承歷史文化價值,允許歷史建築用途轉換,轉換後功能應符合歷史建築的價值特徵,且不得對歷史建築的保護産生不利影響。

  《辦法》厘清理順了歷史建築修繕的申報流程。其中,實施日常保養的歷史建築,無需審批,採用通過“備案方式制”進行監督管理,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對于保護方案中不涉及歷史建築本體的有價值部位或者環境要素改變修改的,採用簡化審批流程;對于涉及歷史建築有價值部位、歷史環境要素修改的,或者建築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或者確需恢復歷史格局或建設必要附屬設施的歷史建築,則以規劃許可證的形式嚴格審批。

  市規自委正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訂《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認定與登錄工作規程》,進一步明確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明確各級政府部門在歷史建築申報、登錄、預保護、名錄公布等環節的責任和相關要求,並出臺配套的管理細則。(記者 陳雪檸)

  (原標題:本市歷史建築保護利用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保護前提下注重靈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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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畢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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