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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4月9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首例因聲吶“電子警察”抓拍違法鳴喇叭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于日前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何先生要求撤銷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2018年5月12日18時02分,何先生駕車在上海某十字路口等待紅燈時,被該路段電子監控設備抓拍到有鳴喇叭的行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機動車禁止在上海市外環線以內鳴喇叭。
何先生雖然在相關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上簽名確認並繳納了罰款,但對處罰決定並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處罰決定。
上海市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交警支隊認定何先生鳴喇叭的事實是否成立,交警支隊提交的電子監控設備記錄的內容是否具有證明力。本案中,交警支隊提供的電子監控設備拍攝的照片與告知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時02分實施了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違法行為。故交警支隊作出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充分。
同時,交警支隊在作出處罰決定前履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式,並將處罰決定向何先生進行送達,保障了何先生的程式性權利。上海市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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