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住房新規公開徵求意見 明確共有産權住房概念定義
2021-10-13 10:26:19 來源: 中國寧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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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市住建局獲悉,《寧波市共有産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今日(12日)起在寧波市住建局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全文共47條,內容涵蓋了共有産權住房概念定義、建設籌集模式、價格權屬確定、供應對象范圍,以及銷售、使用、退出及監督管理等要求。

  《辦法》明確共有産權住房概念定義。共有産權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限制使用范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産權,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無房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此外,《辦法》還明確了購買共有産權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辦法》提出4種建設籌集房源渠道:一是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二是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集中建設;三是商品住房項目配建;四是既有房源轉用。考慮了政府的供應能力和供應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以上前三種籌集建設的共有産權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中小套型為主,既有房源轉用的,單套建築面積不受限制。

  《辦法》對價格和權屬進行了確定。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共有産權住房將按照市場價格進行銷售,其中交付未滿1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參考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備案平均價格;交付滿1年的市場銷售價格,可參照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存量住房小區平均交易價格。

  共有産權住房産權份額由承購人與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承購人産權份額是承購人購買個人持有産權份額所付房款佔共有産權住房總房款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其余部分為政府産權份額,由政府指定機構代持。

  對于供應對象的準入門檻,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創建共同富裕示范區的精神要求,《辦法》將供應對象做到了戶籍和非戶籍家庭全覆蓋,均要求家庭無自有房屋且每人平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此外戶籍家庭申請人還應取得供應地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10年或在供應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非戶籍家庭申請人應是在供應地登記注冊單位穩定就業且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外來人員,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其中在供應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

  《辦法》還對限制供應的對象和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銜接進行了明確。規范了發布公告、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資格確認、銷售簽約、遞補供應六個步驟的銷售程式。

  《辦法》對共有産權住房上市及共有産權份額處置進行規定。關于上市轉讓,取得不動産權證書滿10年的共有産權住房可以上市轉讓。承購人、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産權份額獲得轉讓總房款的相應部分,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關于購買政府産權份額,對于取得不動産權證書滿4年、未滿5年的共有産權住房,無其他住房的承購人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購買政府産權份額。對于取得不動産權證書滿10年(含)的共有産權住房,承購人則按照屆時市場銷售價格購買政府産權份額,並根據屆時承購人家庭經濟困難狀況、有無其他住房等情況給予合理優惠。

  關于回購承購人産權份額,綜合考慮承購人及其配偶戶口遷移他處、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籌集資金、購房抵押貸款合同違約被司法處置等突發情況,允許承購人申請代持機構按照原購房價格和屆時市場銷售價格中的低位價格回購。

  《辦法》還對承購人購買其他住房,以及承購人産權份額繼承、離婚析産、夫妻加名等特殊情形處理進行明確。

  關于違規責任。《辦法》主要對開發建設單位違規銷售和購房人違規申請的情形和責任進行了明確。

  2002年以來,我市按照國家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積極探索實踐,逐步形成以公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為主要內容,棚戶區和老舊小區改造同步推進的“三房兩改”城鎮住房保障體係。下步,通過發展共有産權住房、制定出臺《辦法》,對于我市加快構建租購補並舉的住房保障制度,推動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運作,推進高品質發展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見習記者 徐卓蔚 通訊員 張彩娜)

 

責任編輯:韓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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