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10月10日電 記者10日從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對中國華雲氣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米天明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米天明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5年9月,米天明利用擔任陜西省氣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風雲氣象科技産業園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中國華雲氣象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房産銷售、項目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2009年5月至2016年春節前,米天明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84萬餘元。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米天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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