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律雖禁止非法買賣外匯,但那是針對逃避外匯監管而進行外匯交易,擾亂外匯市場的行為,不是針對像本案從洋垃圾中淘點外國人扔棄的小硬幣,廢中淘寶的行為。
浙江溫嶺57歲的農民王維初按妹夫梁恩梅的要求,收購從洋垃圾中淘出來的廢舊外國硬幣,經清洗、衝平、銼邊等處理後交給妹夫,妹夫再低價出售,買家再帶到國外從銀行兌換。王維初9個月時間,為妹夫收購加工的外幣面額折合人民幣近669萬元,近日溫嶺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2個月;妹夫梁恩梅在上海受審,被判有期徒刑6年。
許多網友對判決不理解,認為不就是收購處理了一大堆洋垃圾,從裏面淘了點寶,賺了點錢,他們的行為到底危害了誰的利益,咋就犯罪了呢?
從形式上看,溫嶺、上海兩地法院的判決似乎沒有問題。按法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非法買賣外匯數額100萬美元以上的,即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罪,應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維初受妹夫梁恩梅指使,收購處理洋垃圾中的各式外國硬幣面額合人民幣近700萬元,梁恩梅未將其賣給銀行等法定外匯經營機構,而是賣給了外匯販子,套得上“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數額上也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梁恩梅作為主犯被判6年,王維初作為從犯被判2年多,單從形式上講,定罪確實沒錯,量刑也算適當。
打擊犯罪一般受到人們的擁護,皆因為犯罪都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但該案的社會效果似乎很不好,主要原因是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甚明顯。國家法律雖禁止非法買賣外匯,但那是針對逃避外匯監管而進行外匯交易,擾亂外匯市場的行為,不是針對像本案從洋垃圾中淘點外國人扔棄的小硬幣,廢中淘寶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缺乏危害性的行為,即缺乏實質違法性的行為,不能成立犯罪。
許多人同情農民王維初的原因可能還在於,各人換位思考,若是自己有這樣的信息和路子,又沒有更好的工作去做,完全有可能作出同王維初一樣的選擇。在人們的觀念裏,單純垃圾中謀生活而已,根本想像不到同犯罪能扯到一起。
刑法學有一種理論認為,人們歷來都認為某行為不成立犯罪,國家法律突然規定它是犯罪,此情況下的缺乏違法性認識,不應認定為犯罪。
著名刑法學者張明楷教授闡釋該理論時,似乎難以在現實生活中找到例子,他便虛擬了一種情形,捕殺麻雀歷來不被禁止,後來麻雀突然被國家確定為保護動物,捕殺它成立犯罪,某人不知有此規定而捕殺,則不成立犯罪。我認為,王維初收購處理洋垃圾的行為,同張明楷教授所舉例子具有很大的同質性,應該可以替換捕殺麻雀之虛擬的實例。
因此,只注重形式違法性,而忽略實質違法性,這其實背離了刑法的宗旨和目的。
□張翼(法律從業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