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國對處置日本達成共識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確立的一系列國際法原則,是戰後對日處理的根本依據。
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戰爭進入重要轉折關頭。11月下旬,中美英三國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首腦會議,就協調盟軍行動、加速戰勝日本法西斯、戰後對日處置和重建東亞國際秩序等重大戰略問題進行磋商。12月1日,會議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開羅宣言》宣示,三大盟國將堅韌不拔,堅持持久作戰,務必迫使日本無條件投降。1945年7月17日,日本法西斯戰敗前夕,美英蘇三國首腦在柏林近郊的波茨坦舉行戰時第三次會晤。7月26日,以美英中三國宣言形式發表了《波茨坦公告》。8月8日蘇聯對日本宣戰,並在公告上簽字,成為四國對日共同宣言。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宣示了盟國對日作戰的正義性質和根本目的,以及戰後對日處理的重要舉措和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概括起來,主要是:公開審判與嚴懲罪大惡極的戰犯,伸張國際正義,剷除軍國主義的思想基礎與社會基礎,剷除導致世界空前慘禍的日本軍國主義政治體系;廢除日本軍隊,徹底解除日本武裝,剝奪日本對外戰爭權;嚴格限定日本領土範圍,日本歸還所有竊取的包括東北地區、台灣、澎湖群島等在內的一切中國領土,恢復朝鮮自由與獨立。
上述戰後對日處理各項原則是建立在對日本軍國主義邪惡本質的深刻認識之上的,是對維護人類社會持久和平與安寧作出的嚴肅思考,是同盟國以長期艱苦卓絕的鬥爭和血的代價得出的結論。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項強制性規定,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在美國軍艦“密蘇裏”號上簽署投降書,承諾“切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至此,《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構成完整的國際法形態,具有無可置疑的正義性、正當性、合法性,具有不容辯駁的法律效力、約束力與強制力。《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確立的戰後對日處理的各項原則必須不折不扣、無條件地貫徹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