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視”法丨這些行為侵犯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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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19 08: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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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視”法丨這些行為侵犯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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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9日是第三十四次全國助殘日。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目前我國殘疾人保護的法律法規體係已經初步形成,讓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殘疾人都做出了哪些保護?哪些行為侵犯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行為一

  確定遺産繼承份額時沒有予以照顧

  【典型案例】

  張某與李某婚後育有二子一女,女兒大紅今年30歲,長子大明27歲,次子小明22歲。大紅多年前就出嫁至他鄉生活,大明雖已成家,卻不務正業,整天只顧吃喝玩樂。小明因為智力殘疾,一直跟隨張某夫婦共同生活。去年年底,張某夫婦因交通意外死亡,留下房産、存款等若幹遺産,長子大明欲將父母留下的遺産佔為己有,後女兒大紅一紙訴狀將大明告上法庭。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大紅、大明、小明三個子女係同一順序繼承人,對于張某夫婦留下的遺産,三人本應均等繼承。但考慮到小明係殘障人士,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且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故分配遺産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另外,小明屬于無行為能力人,考慮其分得的遺産無人看管,故指定大紅為小明的監護人,幫助管理小明的財産。

  行為二

  殘疾人求職,用人單位拒之門外

  【典型案例】

  李某持有殘疾人證,在深圳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李某順利通過兩輪面試後,收到了錄用通知,被確認為運營主管崗位。李某按照該公司要求進行入職體檢後,便專門從生活工作多年的廣州搬到深圳,安頓好必要的食宿等事宜,前去報到。然而,在辦理入職手續進入尾聲時,該公司看到李某體檢報告顯示“竇性心動過緩”“需要定期復查”,即稱不願接受風險係數高的候選人,拒絕其入職。李某認為,該公司以其體檢結果“風險係數高”為由拒絕其入職,沒有依據,屬于就業歧視,遂訴請法院判令該公司登報道歉,並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以及搬家、租房、誤工等經濟損失8000余元。

  【判決結果】

  雖然該公司主張其基于用工自主權,有權拒絕錄用風險係數較高的候選人,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權不能逾越該權利的邊界。其基于李某身體條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為,妨害了李某作為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實現,亦損害了李某的人格權。李某要求公司登報道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援。法院遂依法判決該公司向李某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誤工費及搬家費等損失6000元。

  行為三

  拒絕殘疾人攜帶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

  【典型案例】

  盲人張先生應邀參加相關培訓,到達預訂的酒店辦理入住手續,出示導盲犬證件後,酒店前臺以禁止攜帶寵物為由,拒絕其攜帶的導盲犬進入,並明確表示只能將導盲犬寄存在酒店指定的地方。張先生離開導盲犬寸步難行,不同意寄存。雙方僵持不下,張先生致電殘聯尋求幫助。

  【裁判結果】

  殘聯了解情況後,立即聯繫酒店所在街道及社區相關工作人員,並安排專人前往現場進行協調。最終,酒店方面向張先生道歉,張先生得以順利入住。

  行為四

  剝奪殘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典型案例】

  重慶市綦江區的未成年人羅某某原就讀于綦江區某小學,2017年因意外事故致使下肢癱瘓申請休學治療,至2019年休學期滿羅某某病情已穩定在家療養,其家長未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原就讀學校也未積極組織勸返復學,亦未根據實際情況開展送教到府,致使羅某某長期未接受義務教育。此外,發現多名適齡殘疾未成年人未入學或未按期復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

  【判決結果】

  檢察機關向區教委發出殘疾人受教育權保護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2021年8月,區教委書面回復檢察建議,在秋季開學時已對清理出未入學的79名適齡殘疾兒童全部完成安置,以“全覆蓋、零拒絕”要求,多方協調解決4名返回綦江區康復治療的學生和2名盲人兒童就近入學難問題,率先在全市探索因地制宜、因人施策解決送教到府質效問題。

  行為五

  離婚協議中對殘疾一方顯失公平

  【典型案例】

  潘某與姚某于 2000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女。2012年潘某突發疾病,經治療出院後,因殘疾導致無法獨立生活,需長期陪護。2013年,中國殘聯為潘某簽發殘疾人證,顯示潘某為肢體貳級殘疾。2019年3月,潘某與姚某前往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一、雙方自願離婚。二、女兒由男方撫養,並承擔一切費用。三、現有住房歸男方所有。四、無債權債務。雙方確認對方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辦理離婚登記後,潘某跟隨姚某生活,直至2019年6月,潘某父母將潘某接走。2019年8月,潘某將姚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第3項內容,將房産判歸女方潘某所有,並請求對其他夫妻共同財産進行分割。

  【判決結果】

  重慶璧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判決撤銷潘某與姚某離婚協議書中第3項“現有住房歸男方所有”;(二)判決該房産歸女方所有。並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其他夫妻共同財産從保護婦女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角度一並進行了分割。

文字來源:根據公開報道綜編

策劃制作:盧俊宇

終審:陳競超

【糾錯】 【責任編輯:周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