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點工”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張姐在一家公司做保潔時受了傷,公司以張姐是“鐘點工”為由,拒絕為她辦理工傷待遇。那麼“鐘點工”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人社部官微明確,如果張姐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存續,公司應當為張姐繳納工傷保險。受傷後,張姐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並要求公司補繳工傷保險。
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案例中的張姐就屬於這種情況。
同時,《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如果公司沒有為張姐繳納工傷保險,應當自行支付張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王旭)
【糾錯】
[責任編輯:
許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