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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的訴求不構成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2016年05月16日 15:59:31 來源: 《瞭望》

    南海仲裁案中,菲律賓表面上尋求對《公約》的解釋,而真正做的卻是以法律包裝,以輿論造勢,將一個復雜的政治爭端裹挾進法律的外衣。

     文/哈麗思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

    就像人與人之間一樣,國家間交流往來,衝突與矛盾不可避免。國家間的爭端往往包含多個面向,政治與法律錯綜纏繞。國際法院(ICJ)認為,爭端的多個面向並不影響其對爭端中與法律有關的部分進行管轄。這一論述本無可厚非,但在某些情況下卻導致了法院管轄權的濫用。

    菲律賓在單方面所提南海仲裁案中,將15項訴求極力包裝成法律爭端,聲稱是關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為《公約》)相關條款解釋或適用的爭端。如此包裝,竟會讓人覺得其煞有介事。然而,再好的偽裝,終會被真相刺穿。

    何謂“法律爭端”?國際法院的前身——常設國際法院(PCIJ)曾指出:爭端是法律或事實上的不一致,法律觀點或者利益的衝突。簡言之,法律爭端是事實之爭、觀點利益之爭。事實之爭關乎是與非,觀點利益之爭關乎權利與義務;而搞清楚是與非,是談權利義務分配的前提和基礎。

    《公約》的締結初衷是劃分海洋權利范圍,分配海洋權益。而根據古老的國際法原則——陸地統治海洋,一切海洋權益的劃分均因陸地而起;也因此,陸地權屬的確定是劃定海洋界線的基礎。陸地權屬為國際法的另一個部門——領土法所管轄的事宜,實屬海洋法管轄范圍之外;任何排除島礁權屬談海洋權益都是本末倒置,是一個偽命題。

    同其他30多個國家一樣,中國政府在簽署《公約》之時就已做出排除性聲明,一切與領土主權和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劃界等有關的事宜,均排除《公約》的管轄。菲律賓在其訴求中故意繞開南沙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轉而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斷所謂相關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判斷中國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菲律賓的大陸架權利,判斷中國的“斷續線”及“歷史性權利”的合法性,本身就是本末倒置。

    首先,菲律賓所謂的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問題,實體上是海洋地位的領土地位問題,超出了《公約》的范圍,也超出仲裁庭管轄權的范圍。

    其次,《公約》中對于低潮高地、礁石和島嶼等海洋地物的規定,或與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有關,或與領海劃定有關。而要判斷中國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菲律賓的大陸架權利,前提是中菲兩國已劃定了大陸架邊界。可事實是,中菲兩國間的大陸架邊界尚未劃定。菲律賓在尚未用盡協商、談判等方式的情況下,預設前提、變相要求仲裁庭確定菲律賓對所謂“西菲律賓海域”的大陸架擁有管轄權,也預設了劃界結果。

    菲律賓認為中國侵犯了菲漁民在黃岩島海域的傳統捕魚權,認為中國的執法船違法作業,其暗含的前提就是黃岩島屬于中國,周圍海域已為中方領海,根據《公約》,他國在本國領海上有且僅有無害通過權,並無其他權利。

    菲律賓要求仲裁庭判斷“斷續線”及“歷史性權利”的合法性問題,然而仔細考證中國的主張就能發現,中國所主張的是對斷續線內所有島礁的主權,進而根據對于這些島群的主權主張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此外,中方的歷史性權利也已存續了千年,遠在1982年《公約》締結之前。《公約》雖多處提及“歷史性權利”概念,但並未對其具體內容做出任何明確規定。菲律賓此舉是將一個公約之外的概念強行納入公約解釋范疇。

    菲律賓在實體問題審理時認為中國所提的“歷史性權利”不能滿足“三要素”;而菲方所認可的“三要素”來源于聯合國秘書處文件——《包括歷史性海灣在內的歷史性水域制度》,這一文件的原始出處為《1962年國際法委員會年鑒》。然而,盡管擁有“聯合國”的頭銜,這一文件並非條約,也並非習慣國際法,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若國際法對于該文件中探討的“歷史性權利三要素”無異議,為何不將“歷史性水域”這一概念寫入之後制定的《公約》?事實是最終《公約》的文本中只提及了這篇文件中的“歷史性海灣”。這説明關于歷史性水域、水域的歷史性權利未能形成統一的國際法認識。既如此,又何來中國的“歷史性權利”主張不符合一般國際法呢?

    在美國統治菲律賓期間,菲律賓的領土已被明確限制,其中並不包括南沙諸島。1948年,中國政府向國際社會正式公布標有斷續線的《中國南海諸島位置圖》,南海沿岸國家對此均沒有提出異議。但在70年代,隨著南海油氣的發現,南海形勢突變,存續多年的斷續線突然受到挑戰,菲律賓和越南等南海周邊國家用武力分割佔領中國的南沙群島,單方面開發油氣資源,南海爭端開始顯露端倪。2010年美國高調宣布重返亞太,2013年菲律賓提起此次仲裁,區域外國家與區域內國家勾結、構陷中國的意圖再明顯不過。

    國際法院曾明確指出:法院必須探明訴求的真正客體和目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賓表面上尋求對《公約》的解釋,而真正做的卻是以法律包裝,以輿論造勢,將一個復雜的政治爭端裹挾進法律的外衣。菲律賓的訴求也未能剝離出爭端的法律面向,不構成關于南海海域的權利與義務之爭。其訴求的真正客體是南海部分島礁的主權,這完全超出海洋法所能調整的范疇;其真實的目的,是通過確認之訴,為其侵犯中國在南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提供所謂“法律基礎”。這樣的單方面挑釁行為,只會破壞南海秩序,加劇地區矛盾。 (刊于《瞭望》2016年第20期)

 

 

 

中國南海固有權利豈容妄斷

仲裁庭強行擴權對國際法律秩序的消極影響

南海仲裁案庭審過程顯失公正

不接受、不參與是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的權利

【糾錯】 [責任編輯: 雷東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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