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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不參與是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的權利

2016年05月16日 15:59:31 來源: 《瞭望》

    中國作為主權國家有權依據《公約》及其所闡明的法律精神,堅定地維護中國的主權權益。中國對仲裁結果採取“不接受、不承認”立場,問心無愧。

    文/朱鋒

    作者單位:南京大學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海牙國際仲裁法庭在2015年10月29日做出了對菲律賓仲裁案具有管轄權和可實體受理的決定。目前,仲裁法庭的5名法官正在就菲律賓所提出的15項訴訟請求進行審議,仲裁庭的裁決結果即將正式出臺。

    在此要強調的是,不管仲裁結果如何,仲裁庭的裁決既不會影響中國政府在南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問題上的基本主張,也不會改變中國從歷史和法律的雙重高度擁有南海島礁主權及相關權益的基本事實。

    一般性的國際條約法,會允許締約國在特定的條約內容上有所選擇。即便一個締約國簽署和批準該條約法,接受該條約法對所涉及“問題領域”的法律規范,締約國仍然可以對特定的條約內容宣布保留,或者直接採取不接受原則,這是國際條約法的慣例。這通常被稱為國際條約法的“克減條款”。其目的,是在鼓勵主權國家接受和承擔普遍性的條約義務和責任的同時,對涉及主權國家重大利益和重大關切的問題,可以保持必要的“選擇權”,即主權國家對國際條約法的部分內容可以有權選擇接受,也可以有權選擇“不接受”。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98條明確指出,《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通過聲明的方式,宣布不接受在海洋領土主權及海洋劃界問題上第三方解決程式。中國政府早在2006年就援引《公約》第298條的相關規定,提交了在海洋領土主權爭議和海洋權益劃界爭議上不接受任何國際司法管轄的排除性聲明。

    《公約》是國際社會在海洋領域內處理各種權益糾紛、規定各國責任與義務的國際規約。根據《公約》所設定的仲裁機制,是對海洋領域內的各種爭議予以國際司法援助和幹預的基本程式。但國際仲裁並不能剝奪《公約》所規定的“克減”義務,更不能簡單地以《公約》規則為借口阻止主權國家享有《公約》同樣賦予的基本權利。

    設立在西沙永興島的三沙市政府辦公樓(查春明攝/本刊)

    一些西方人士認為,菲律賓仲裁案問題上的海洋法仲裁法庭的裁決,將具有“強制性”管轄的特徵,即便宣布過“不接受、不參與”的仲裁關聯國家,也無法置身于仲裁庭的強制管轄之外。這裏必須指出的是,這種認識並不符合《公約》精神。

    首先,一般性的國際條約法絕不會對自身所規定的“克減條款”再採取強制性管轄,因為這本身是違背“克減條款”的法理內涵。

    其次,菲律賓仲裁案雖然在美國律師事務所的“巧妙”包裝下,避開了菲律賓和中國海洋領土主權歸屬及海域劃界的主題,巧言令色地變成了起訴中國所擁有的南海島礁法律地位、南海斷續線是否符合《公約》原則等國際海洋法規則的適用和解釋問題,但其訴訟目的顯而易見,是要否定中國南海島礁主權和應有的海洋權益。這也正是中國一再強調國際仲裁庭不應該宣布擁有管轄權的根本原因。仲裁庭宣布對菲律賓仲裁案擁有管轄權貌似符合《公約》原則,卻事實上違背了《公約》的法律精神。

    第三,《公約》作為一個整體,不能孤立地僅看個別條款。

    當前,人們正在靜待海牙仲裁庭的裁決結果。改革開放38年以來,中國已經成為國際規則重要的參與者、建設者和維護者。中國作為主權國家有權依據《公約》及其所闡明的法律精神,堅定地維護中國的主權權益。中國對仲裁結果採取“不接受、不承認”立場,問心無愧! (刊于《瞭望》2016年第20期)

 

 

 

中國南海固有權利豈容妄斷

仲裁庭強行擴權對國際法律秩序的消極影響

南海仲裁案庭審過程顯失公正

菲律賓的訴求不構成有關《公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

【糾錯】 [責任編輯: 雷東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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