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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中國共産黨不同歷史時期的土地法規(組圖)

2012年11月17日 12:55:58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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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二,陜甘寧邊區1938年制發的土地所有權證,背面印有《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條例》

  1929年7月27日,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土地問題決議案,明確已分配土地的地方要登記,由縣政府發耕田證;強調所有地主階級的田契佃批等限期交當地政府焚燒。

  1930年,中國革命軍事委員會頒布了蘇維埃土地法,規定“田地分配後,由縣蘇維埃或區蘇維埃發給耕田證”。之後,全國各地蘇區相繼發布條例、決議,實施土地登記發證任務(圖一)。同年,鄂豫邊區革命委員會制定《鄂豫邊區革命委員會土地政綱實施細則》,明確焚燒豪紳地主一切契約,發給分得土地者土地使用證。同年,龍岩縣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田地問題決議案,其中包括領耕田人應向鄉政府登記,由鄉蘇維埃報請區政府轉請縣政府頒發耕田證;農民墾殖的荒地,免納土地稅五年,但須向政府請領土地證;果園地應歸政府分配發給耕田證。同年,永定縣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土地問題決議案,十三條決議中有三條説土地登記發證,明確田地已分配的地方要登記,由縣政府發給耕田證。同年,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土地法案,明確農民領耕田證,應報告鄉政府登記轉請縣政府發耕田證,耕田證失落或破損者,應請求補發,無耕田證發生爭執時,政府不予保護。同年,興國革命委員會印發的興國蘇維埃土地法也包括田地分配後,由縣蘇維埃或區蘇維埃發給耕田證。同年5月1日,右江蘇維埃政府頒布土地法暫行條例,明確農民所耕種土地,必須領蘇維埃頒發之土地使用證。同年5月,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通過、又于9月修訂的土地暫行法明確,已有的地契完全作廢,土地歸蘇維埃政府分配之後另行發給土地使用證。同年,峽江縣土地暫行條例中也規定,分田後由蘇維埃政府發給土地證。

  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進程中,起到重大推動作用和具有深遠政治意義的是1931年11月舉行的第一次蘇維埃全國代表大會。會上,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的同時,又通過了土地部提交的《土地登記法》。並且,中央土地人民委員會土地部在瑞金成立,下設四個局,還專門設立了土地調查登記局。

  1933年6月1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會土地部發布《關于實行土地登記的布告》,強調要實行土地登記。蘇維埃發給土地證與農民,用這個土地證去確定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他人不得侵佔。全體農民群眾應該明白:為了確定自己的土地所有權,為了發展國民經濟,為了肅清瞞田現象,都要自動地把自己分得的土地,照著確實數目報告出來。這是中國共産黨在歷史上第一次從法律上、組織上、宣傳上和行動上提出和施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

  1934年7月,黔東特區第一次蘇維埃代表會議通過沒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條例,規定土地分配完結後,應按界址分插標記,並由區蘇維埃發給土地登記證。同年12月30日,川陜省平分土地須知中重申,土地分完之後,立馬公布分田單,張貼于熱鬧的場口,並馬上根據蘇維埃決定,發分田證;分田之時,還要立即宣布過去的一切契約完全無效,號召群眾去燒毀。

  (二)抗日戰爭時期(1937年—1945年8月)土地法律法規

  黨中央在延安戰鬥的十三個春秋中,為全國開創和奠定了“土地法定、地權證定”的重要基礎。1937年9月20日,發布實施《陜甘寧邊區政府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條例》。1939年4月,相繼頒布了《陜甘寧邊區土地條例》、《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和《陜甘寧邊區土地租佃條例》等。其中,都把土地所有權、土地登記、地權處理作為主要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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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蘇影 ) 【字號: 】【列印】【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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