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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馬路被撞成植物人,替崗不影響責任認定
2019-04-16 09:16:11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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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怕毛喜梅只是過往的普通行人,只要對方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行駛,即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62歲的濮陽環衛工毛喜梅沒有想到,自己默默無聞一輩子,這兩天會成為新聞人物。去年12月27日,她在清掃路面時被撞飛,住進了ICU病房。當時,交警認定肇事司機負事故全責。沒有想到,肇事司機在一個月後提起了行政復議,理由是:毛喜梅不是環衛工,就不應該上路,要求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重新劃分。

  肇事司機的訴求,無意中暴露了當地環衛行業大量替崗行為的秘密。原來,事發地的環衛工作早已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給濮陽市富邦勞務公司負責,該段路面由公司雇用的環衛工李群山負責打掃,而毛喜梅又和李群山達成協議,替李群山掃馬路。

  毛喜梅的替崗,似乎讓肇事司機尋找到一絲責任解脫的機會:既然毛喜梅不是環衛工,就不應該出現在馬路上,既然她不應該上路,就不會出現事故,所以事故責任應該重新劃分。

  這樣的邏輯演繹,犯了“滑坡推理”的謬誤。濮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第410901120180060821號)顯示,當事人王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行駛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換言之,毛喜梅究竟有沒有替崗,和事故發生的原因沒有任何關係。退一萬步講,哪怕毛喜梅只是過往的普通行人,只要對方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行駛,即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欣慰的是,濮陽市交警支隊對行政復議做出了再次判定,重新做出了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仍然認定肇事車司機負事故全責。

  不過,對于整天行走在車水馬龍之間的“毛喜梅們”來説,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很危險。並且,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很可能引發復雜的法律問題。本案當中,替崗行為形成了一個崗位兩個勞動者的法律關係。對于工資,李群山將工資直接向毛喜梅支付,兩個人共用一份工資不存在爭議。但是,替崗行為會形成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毛喜梅們”沒有任何保險,這個名額被“李群山們”佔用了。

  從法律上講,因為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隨時認可替崗者是自己的員工,並給予員工的待遇,包括各種保險,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等。一旦“毛喜梅們”出現工傷或生病,用人單位必須自行承擔醫療、傷殘補償金等。令人擔憂的是,現實中的“毛喜梅們”,估計很難享受相關待遇。

  但不論如何,事實和法律很明確,用人單位的不負責任,不應變成法律層面的責任推卸。□蔡斐(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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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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