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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安全的分量有多重,獎勵舉報的力度就應當有多大。
近日,據媒體報道,消費者賈某某購買2.02元過期食品後,向山東濟南某區食藥監局舉報,食藥監局對銷售食品的超市沒收違法所得2.02元,並罰款5萬元,最後向賈某某支付了2毛錢作為獎勵。
賈某某認為獎勵款少了,將該區食藥監局告上法庭,要求重新獎勵。一審敗訴後,賈某某上訴。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該案中應適用獎勵金額更高的《獎勵辦法》,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藥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
2毛錢的舉報獎勵,雖説看起來有點“寒磣”,可也不是沒有依據。根據《濟南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8%-10%給予獎勵”,這起案件的涉案商品貨值金額,不過是2.02元,獎勵2毛錢也算是依法行事。
問題是,關于舉報獎勵的標準,還有一部同樣有約束力的法規。
根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對于舉報獎勵明確規定,“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這就意味著,賈某某完全可以拿到2000元的獎勵,而不是兩個一毛錢的小鋼镚。
一個是地方政府規章,一個是部門規章,在沒有上級機關裁決時,貌似選擇地方政府規章也沒有什麼不妥。
或許,有人認為在獎勵舉報人上“就高不就低”,有可能刺激職業打假行為,進而擾亂食品藥品監管秩序。但其實,職業打假人與其可能滋生的亂象應分開來看。前者並不為法律所禁止,從現實看,重獎也有利于加強公眾監督、維護食品藥品安全。至于伴生的敲詐勒索、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即可。因此,拿2毛錢去“寒磣”舉報食品安全隱患者,還是別再出現了。□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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