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公共·新聞頻道《法治線上》11月7日報道:今年8月7日淩晨,淮安市淮陰區漁溝鎮居民吳某,在酒後開車將朋友送回了家。不料,就在吳某將朋友送到家後,吳某卻被朋友舉報了。10月17號下午,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醉駕案。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此事之所以引起熱議,就在于舉報吳某的不是別人,正是他醉駕送其回家的朋友。在諸多評論中,公眾對吳某的醉駕行為受到制裁並無異議,焦點主要還是集中在朋友到底該不該舉報吳某。
從世俗倫理的角度來説,朋友的舉報行為恐怕會讓許多人無法接受。因為在許多人的意識中,“親親相隱”是友情存在的一個基本底線,或者簡單説,即便朋友做錯事了,不出賣朋友是大家的一種共同認知。而吳某朋友的做法顯然已經越過了這個底線,顛覆了眾人的認知,遭到非議,也在情理之中。
不過,在我看來,法治社會裏,人的情理也必須規訓于法治規則之下。不管什麼人,只要觸犯了法律、破壞了社會的規則,作為社會的一員,于情于理,都有責任和義務讓其接受法律的制裁。表面上看起來這似乎有些冷冰冰、不近人情,但卻是建立規則社會、法治社會的必要條件。而只有人人都講求規則,敬畏法律了,社會才能真正和諧,每一個人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酒駕行為無疑是需要嚴懲的,它不僅死亡率高,而且危害性極大,由其引發的往往都是重大交通事故。不僅醉駕人自身安全無法保障,還會殃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據辦案人員介紹,吳某的朋友之所以選擇報警,就是因為吳某醉駕將其送到家時,他試圖勸他留宿,但吳某自認為沒事,想繼續醉駕,朋友勸解無果後一氣之下選擇了報警。後經鑒定,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8.09mg/100ml,已經嚴重超過醉駕標準。
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假設朋友沒有報警,任吳某一個人醉駕回去,其後果會如何,實在不敢想像。出于安全起見,選擇報警,或許是當時唯一能做的選擇。事後,吳某雖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相比生命安全來説,這頂多算是一個小小的教訓而已。從這點來看,吳某朋友的行為不但不會冷冰冰,反而有著情誼的熱度。
高曉松説“酒令智昏,以我為戒”,每個醉駕者都應該有這樣的認識和反思,這也是對自己、家人和社會負責。如果吳某還是個有理智的人,就不該責怪這位朋友,反而應該感謝他。當然,在整件事件中,吳某朋友行為也有十分不妥的地方。他不該等到吳某醉駕將其送到家後才對其進行勸解和阻止,而應該在事前就採取措施,比如為其找一個代駕,將其安全送回家後自己再回家。如此,又怎會有這之後的許多爭議?(西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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