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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30倍重罰讓假藥劣藥無容身之地
2018-10-24 09:01:42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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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藥行業是良心事業,但一個行業不能只靠良心約束,要打撈起中國疫苗、藥品、醫療器械的公信力,就必須用法律懲罰“害人精”們。

  之前的長春生物疫苗風波剛以91億元“天價罰單”收尾,如今《藥品管理法》迎來了大修。該法的修正草案已于10月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將全面加大對生産、銷售假藥、劣藥的處罰力度。草案堅持重典治亂,強化全過程監管。

  “藥是用來救命的,生産假藥、劣藥形同殺人”,這是網友發出的樸素評論,話糙理不糙。藥品生産直接與公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一點容不得茍且,藥典上的操作規范不能有一絲一毫的不遵守。敢于以身試法者,就必須讓他們付出傾家蕩産的代價,不能給第二次機會。這必然要求法律做出剛性規定,提高違法的成本,扎牢法律制約的籬笆,讓藥品生産者、經營者不敢打擦邊球、賺昧心錢。

  這次修訂《藥品管理法》的目的正是為了嚴刑峻法,也回應了“疫苗風波”等一係列藥品風波之後公眾的期待。但是,要看到這次的立法修訂,並不是被動的應急舉措,相反,修訂《藥品管理法》早已被納入相關議程。2017年10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已經公開了該法的《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意見。可以説這次的法律修訂是水到渠成。

  這次修法擬大幅提高制假售假、制劣售劣違法的處罰標準。草案規定,對于生産、銷售假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的兩倍到十倍,情節嚴重的罰款10倍以上30倍以下。而現行法律中規定的處罰金額僅僅是“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最高也就是五倍,而現在將罰款的上限提升到了30倍。這個30倍基數的罰款標準,在我國法律中可謂獨一無二,體現了立法對假藥的“零容忍”,和對民眾生命健康權的重視。

  對于生産和銷售劣藥,同樣加大了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罰款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而現行法律中對于生産銷售的處罰最高為貨值的三倍,修正案中罰款提高至五倍。之前個別藥企在嚴格的GMP(生産品質管理規范)生産工藝下要搞“小動作”,搞成本壓縮,其實就是在生産劣藥。在疫苗風波之初,還有人將企業的違法輕描淡寫為“只是為追求産量,用了較大的發酵容器而已”,而修正案對不按藥典工藝生産的劣藥同樣要施以嚴懲。

  與此同時,修正案將藥品責任的板子落實到人,公司法人不能再作為擋箭牌。這次修正草案擬規定:“有生産銷售假劣藥、違反品質管理規范等行為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沒收收入、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業的處罰。”

  藥品生産領域,引進資本市場的“禁業”乃至“終身禁業”處罰制度,是為了突破資本運作的面紗,避免違法商人躲在現代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後面為所欲為,借殼公司作惡之後,卻能全身而退的現象。比如,在江蘇延申疫苗造假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後,相關實際控制人還能全身而退,繼續把企業做到400億元市值。因此,不把“害人精”逐出市場,誰也保證不了不會再發生危機。

  所謂“修合無人見,存心有天知”,制藥行業是良心事業,但一個行業不能只靠良心約束,要打撈起中國疫苗、藥品、醫療器械的公信力,就必須用法律懲罰“害人精”們。讓違規者付出他們付不起的代價,明確30倍重罰的立法還只是基礎,後面還需要全方面提升執法品質和密度。■ 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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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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