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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12月7日電(記者張亮)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司法廳原黨委書記、廳長陳棟橋受賄案,陳棟橋受賄200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
吳忠市中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1月,陳棟橋利用擔任寧夏公安廳交警總隊政委、總隊長,石嘴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公司或個人在辦理車輛號牌、審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攬工程項目、調動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51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000余萬元。案發後,陳棟橋退繳全部贓款。
法院審理認為,陳棟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陳棟橋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後果,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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