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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寧6月6日電(記者農冠斌)6月5日,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並宣判一起涉疫刑事案件,被告人韋某振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今年2月17日,韋某振被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批準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1月23日10時14分,在武漢市工作的韋某振乘坐高鐵離開武漢返回來賓;1月25日晚,興賓區城北街道古三社區工作人員根據疫情防控規定要求韋某振居家隔離14日;1月28日,韋某振駕車送妻子張某某到興賓區城廂鎮泗貫村的娘家料理岳母喪事;此後,張某某、韋某振等人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韋某振在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規定的預防控制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傳播的嚴重危險,造成124人被集中隔離、城區部分區域被封閉管理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興賓區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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