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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受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審慎採取失信懲戒措施
2020-05-15 16:46:16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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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5月15日電(記者羅沙)記者1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精準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

  “對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受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依法審慎採取懲戒措施,給予寬限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説,將信用懲戒的著力點聚焦到打擊少數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上來。

  意見規定,疫情期間,對已納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得採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採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劉貴祥説,意見突出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堅持依法執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實招硬招,千方百計幫扶中小微企業和困難主體紓困解難、渡過難關,為提高中小微企業和困難主體的生存發展能力提供支援和保障。

  意見提出,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切實防止因違法執行、過度執行,影響企業財産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産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産經營影響最小的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産,不進行“死封”,為被執行人恢復生産生活創造便利條件。

  “要穩妥有序推進網絡司法拍賣,在執行中有效落實國家出臺的一係列惠企政策,比如租金減免政策、防疫物資保障政策,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劉貴祥表示,對被執行人因疫情影響直接導致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的,合理減免疫情期間帶有懲罰性質的加倍罰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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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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