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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天津12月13日電(記者周潤健)2020年1月1日起,《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開始施行,旨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
條例規定,實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和市、區人民政府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內容,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對土壤危害很大。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天津將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並適時更新。條例要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按照規定開展用地土壤污染狀況監測,並將監測數據報所在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此外,天津還將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條例明確,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名錄,並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凡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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